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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上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为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合《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综合考虑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乡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标准:(一)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护任务;(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四)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五)无闲置、抛荒、乱占、滥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现象,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制止有力,查处及时、到位。上述考核标准中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作为考核达标指标;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查处情况,作为考核参照指标。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量化打分,综合评价。年度考核具体内容及量化指标由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制定。第九条县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各乡镇(街道)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对本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组织自查。在各乡镇(街道)自查基础上,县耕地保护考核部门适时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第十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对各乡镇(街道)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进行核查。第三章奖惩第十一条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实行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乡镇(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年度考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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