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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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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市系列工作部署安排,依法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按时完成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101号)和《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济自然资规发〔2019〕78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县域范围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实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作业要求、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到2020年底完成权籍调查,整合建库,成果验收、数据汇交等工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二、工作原则(一)统一政策,破解难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发现、暴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结合泗水实际,既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但需保证全县范围内政策相对一致。(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依法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的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用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三)尊重历史,不变不换。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三、工作任务(一)实现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覆盖。全县除已取得旧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增减挂钩项目、地质灾害搬迁、库区移民项目等范围的村庄外全部要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等相关要求,由外业调查队伍一次性全面完成权籍调查、测绘工作,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标准,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二)依法依规确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章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依据权籍调查成果,依法确权,规范登记,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90%以上,实现应登尽登,保障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三)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梳理汇总权籍调查和登记成果,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做好调查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建设,与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充分衔接,保证登记数据的实时上传。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标准,确保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四)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在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建设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处理。因地制宜、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土地确权政策规定,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针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办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土地权益;针对缺少农村房屋符合乡村建设规划以及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等问题,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鲁建村字〔2017〕45号)规定,结合建设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处理;针对于房地坐落不一致、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面积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五)依法维护农民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对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综合运用行政调解、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或漠视问题久拖不决;已经发放的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集中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后,要做到成熟一批颁证一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存农民群众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四、调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不动产登记暂行操作规范(试行》6.《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7.《房产测绘规范》(GB/T17986.1-2000)8.《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9.《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10.《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1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12.《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1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发〔2015〕41号)1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17.《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18.《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8〕191号)19.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101号)20.《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2019〕56号)21.《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8〕60号)22.《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19〕78号)23.《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2019.3.21)24.《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济自资规发〔2020〕14号)25.本工作方案五、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统筹部署推进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宣传发动,编制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资料收集、技术设计、工程招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二)试点阶段(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各镇(街道)选择一个行政村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三)推进实施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根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四)总结完善、成果汇交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底)。对前期调查成果进行完善;完成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迎接省自然资源厅对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验收。六、具体流程(一)权籍调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调查队伍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绘规范》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权属调查和测量测绘工作。(二)拟进行确权登记名单公示。对通过权籍调查并经镇(街道)、村(居)审核初步确定的拟进行房地一体登记的名单以村(居)名义在村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登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等。(三)综合受理。农民申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及申办所需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统一组织填报,收集整理后到所在镇(街道)综合服务大厅或指定地点综合受理。各职能部门根据权籍调查成果统一出具各业务所需的证明材料,能通过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到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供。(四)登记发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登簿后,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明确分工。为加强对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领导,县政府确定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泗水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推进。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房地一体登记工作,负责任务分解、方案编制、编制经费预算;组织项目招标,落实监理、外业调查、内业建库技术队伍;业务培训、对镇(街道)技术指导及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上报等工作,制定和完善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负责做好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将农村承包经营权项目中收集的农户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共享,避免群众重复提交。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房地一体相关工作经费及拨付,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质量鉴定等方面的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规定范围内的、限额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县司法局负责运用行政调解、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县公安局负责核实农房一体登记申请人的户籍信息,配合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各镇(街道)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成立镇(街道)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材料收集、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及负责查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指派专人负责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编制本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自然资源、农经、村镇建设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组成专班,专职负责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其他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二)统筹安排,保障经费。县财政将全力保障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工作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公开招标确定并要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三)强化督查,确保质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各镇(街道)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对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控,确保成果数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严格责任,落实到位。各镇(街道)、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起责任,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在工作开展中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以及土地纠纷处理不当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五)加强宣传,层层发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传媒手段及新媒体渠道,通过新闻报道、政策解读等方式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报道和积极舆情引导。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自然资源国情认知和国策意识,理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附件:泗水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泗水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师恩东县委常委、副县长副组长:王庆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胡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成员:李文章县财政预算事务中心主任刘新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泉县司法局副局长王尚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级主任科员冯桂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孔祥泉县公安局副局长杜明顺县水务局副局长冯万义县统计局二级主任科员韩勇县民政局二级主任科员张福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主任科员徐琳琳县发展改革局四级主任科员郑军泗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魏东柱济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张涛泉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褚建华星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宋涛柘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汪彦凯杨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包华中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杨洪力高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贺鹏苗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蒋廷泉金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强泗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洪刚圣水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孔庆泉华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福恩兼任办公室主任。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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