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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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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济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担当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三、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四、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五、副县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领导成员外出期间,由补位的领导成员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互相补位的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外出。特殊情况时,由县长安排其他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县政府领导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县长意见,及时对工作补位安排进行调整。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八、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切实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第三章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决策九、县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保障。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十一、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县政府讨论研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要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并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带头履行行政诉讼应诉职责,涉及公共利益、群众重大利益、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政府机关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充分发挥作用,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合同订立修改等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信访案件、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十四、县政府要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五、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十七、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八、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本部门初审后,再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十九、县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会议制度二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视情况召开全县性会议部署工作。二十一、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二十二、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县政府下列重大问题:(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四)重大改革事项;(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六)重大项目安排;(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二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县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市属驻泗单位及有关县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况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群众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二十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县级预算安排等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有关文件;(四)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六)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七)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县政府常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二十五、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副书记)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合同文本、商品房预售审批、招投标项目等重要问题;(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二十六、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或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四)安排部署需要部门之间协作的专项工作。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二十七、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二十八、对需县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或协助其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协调一致后,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二十九、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部门填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或《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报分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和协助其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字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列入议题。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会议议题材料须行文规范、观点清晰、依据充分、主题突出、建议明确。材料较长的须起草汇报稿,主要包括背景和过程、研究事项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等。三十、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签发。三十一、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三十二、县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主持,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府部门和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主持,县政府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三十三、县政府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计划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县政府会议计划台账。根据会议计划台账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县政府各部门根据需要召开的需由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提前7天将出席领导、会议主题、议程、会期以及会议形式、与会人员范围等,以会议提报单的形式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临时动议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县长审定。三十四、县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协调,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三十五、县政府严格控制全县性工作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时长。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三十六、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允许代替参加会议的,要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三十七、国家、省、市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泗水召开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第五章公文处理三十八、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严格控制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县政府。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申请经费、追加预算的请示,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写明申请资金的事由、依据及数额报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企业申请资金的,须由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提报。三十九、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四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县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2-3个工作日内回复。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四十一、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四十二、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三)须由县政府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外县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四)发布县政府的决定和政策措施;(五)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六)答复县政府部门和镇(街道)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七)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四十三、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公文,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公文内容审核把关。四十四、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县政府名义向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三)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四)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县长签发;(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县长、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县长、党组成员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六)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性事务可由分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签发,必要时报县长审定后发。四十五、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三)上级文件内容已十分明确具体,根据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措施的。(四)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五)属县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业务工作部署的。(六)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凡属一般性工作安排,能够在短期内落实办结,不涉及新的政策内容,部门职责权限明确的,不印发会议纪要。(七)领导讲话、各类协议。四十六、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代拟文稿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并签字。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四十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四十八、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县政府领导报送简报,确需报送的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核准。第六章政务信息工作和重要决策督查四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五十、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各项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动态、重点工作、重大情况;(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五)外省、市、县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五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县督查考核评价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重大决策实行联合督查机制。五十二、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县督查考核评价中心对需要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通知承办部门。(二)检查催办。县督查考核评价中心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县督查考核评价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现场督办。(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时限及时办结;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对领导特别关注的重要督查事项随时报告。(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报告的情况,由县督查考核评价中心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第七章推进政务公开五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五十四、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五十五、建立健全重要政务舆情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对涉及地方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县政府分管领导靠上指挥,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协同应对。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积极回应,主动引导,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五十六、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决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五十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五十八、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五十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完善县级网络问政平台,畅通政府和公众互动渠道。第八章工作纪律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市重大决策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六十一、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切实加强对分管部门班子成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六十四、副县长、党组成员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县长并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结对子的领导进行补位(或由县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并保持通信联系。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外出,须提前1天书面向分管领导和县长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口头报告,经县长或县委书记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备案。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县政府销假。对未获批准离岗或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的,由县政府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工作重大失误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六十七、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发送邀请。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一般应提前3天报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六十八、简化接待程序,严格接待标准。副县级以上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重要外宾或国内外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访,以及在我县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合作项目洽谈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拟定接待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六十九、需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交县政府集中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已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分管领导可视情出席。第九章监督制度和廉政作风建设七十、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七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七十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充分发挥民意受理热线和县长信箱的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七十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等信访事项。七十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七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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