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日政办发〔2019〕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基数,按2.5%计入。第十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员,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重点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筹资标准每人每年80元,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在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的一体化卫生室就医的暂不签约;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的需签约,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0元。办理了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暂不纳入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范围。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分别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救助金,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调剂金支付。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救助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年度最高限额制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急诊留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设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一)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300元、500元、700元,退休人员200元、300元、400元;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比首次住院递减100元,第3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两次住院间隔不超过15天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为7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8000元。(二)支付比例1.基本医疗保险。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部分,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85%、退休人员支付92.5%;1万元至15万元部分,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90%、退休人员支付95%。2.大额医疗救助。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15万元至25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3.大病保险。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75%;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5%;个人年度最高补助限额40万元。4.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补助50%;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以上的个人自负部分,补助85%。第十九条门诊慢性病医疗管理实行全市统一病种范围、统一申报鉴定流程和标准、统一结算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自主选择市内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第二十一条申请市外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内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认备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第二十二条在市内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相同。门诊慢性病患者转市外就医的,仅限癌症或者手术病种到原转诊备案医院复查,备案手续和医疗费支付比例按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自行到异地住院后,又按规定方式备案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相同。自行到异地住院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前款基础上降低10%。第二十四条已参保单位新增首次参保人员,自实际办理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第7个月起享受统筹待遇。单位中断缴费6个月内补缴欠费的,中断期间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上述期限补缴的,中断期间职工不享受统筹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职工中断缴费9个月内补缴欠费的,中断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上述期限补缴的,自补缴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转换为灵活就业参保的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9个月内补缴欠费的,中断期间享受统筹待遇。超过上述期限补缴的,自补缴后连续缴费第7个月起享受统筹待遇。统筹区域外转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限接续的,从实际办理接续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统筹待遇。第二十五条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基金结余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为本单位参保人员提供适当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确定本市的实施标准和办法。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统一监管机制,推行信用等级制度、定岗医师制度,并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本着有利于落实各级权责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县管理权限,方便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第二十九条建立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统一医疗服务行为监管、统一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机制。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多种模式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市直及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负责与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的审核结算。第三十条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全市统一联网管理。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单位住院或者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医疗终结后定点单位即时结算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定点单位垫支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由定点单位每月与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三十一条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参保患者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总量控制,实行自费项目提前告知制度,及时向参保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每日清单。第三十二条成立市医疗保险医疗专家组,成员从市内二级以上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临床、药学、护理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遇到需要界定医疗合理性等问题时,提交专家组进行审核认定。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并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与医保基金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基金管理第三十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救助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不同险种和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三十六条实施统收统支后,全市设立统一的收入户和财政专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保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第三十七条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按月将当期征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足额上解市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县两级基金支出户预留2个月的支出额度作为备用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支付用款计划,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市本级所需基金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拨付。第三十八条统收统支以前形成的职工医疗保险历史结余基金全部上解市财政专户。第三十九条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工资增长率、就业指标、参保缴费率等指标,下达年度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计划(简称年度计划)。区县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年度计划的,由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年度计划调整建议,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障部门批准。当年职工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区县,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各区县的历史结余基金支付。历史结余基金用完后仍不足的,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区县,缺口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承担;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区县,缺口部分市级统筹基金承担差额的90%、区县财政承担差额的10%。区县财政承担差额的10%直接上解市财政专户。对未按规定上解当期基金收入和历史结余基金的区县,市级不核拨基金。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2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日政发〔2010〕6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打印关闭上一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下一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消防安全约谈办法的通知相关下载点击查看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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