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枣政字〔2017〕3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7〕8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我市以2016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341元为基数,确定了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7.5%。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12%。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应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枣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文件文字版:枣政字〔2017〕32号.doc文件PDF版:枣政字〔2017〕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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