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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3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为单位,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和年度全市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增加人口与劳动力抽样调查样本量,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完善反映城镇化质量的指标体系,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监测制度,重点监测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城镇落户等情况,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情况。(四)支持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鲁办发〔2014〕43号),落实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依法实行“村改居”,纳入城市社区治理体系,按照城市社区模式开展服务。积极支持农村新型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按城市社区标准投入,居民社会保障政策逐步按城市社区居民标准执行,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城镇转移。(五)加强评估督导。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各区(市)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枣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文件文字版:枣政发〔2017〕4号.doc文件PDF版:枣政发〔201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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