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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5.2通信保障5.2.1建立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配套通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同市政府、省级应急组织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的需要。5.2.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应急系统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应急体系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5.3装备保障各城市供水企业要组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水突发事件自救能力。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市级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在供水突发事件抢修抢险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城市供水企业的抢修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5.4培训宣教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培训。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供水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供水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6应急终止6.1终止程序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确定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6.2后期处置6.2.1善后工作应急处置完成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监管机构及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6.2.2调查与评价应急处置终止后一个月内,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发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城市供水工作,并报送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7附则7.1名词术语7.1.1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7.1.2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7.1.3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的用水的设施。7.2管理与更新市城乡水务局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经市政府同意后,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每次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结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改进意见,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本预案进行修改。7.3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延误、妨碍应急救援和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7.4预案的生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稿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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