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政策文号:滨市监发〔202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引导电梯维保单位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保障在用电梯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相应许可资格并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评价工作。第三条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滨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的组织实施、结果公布,并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第四条评价遵循政府主导、行业推动、社会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五条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相关信息的采集: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采集维保单位基本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采集义务履行情况信息、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做好日常信息归集、报送。第六条维保单位基本信息是指识别电梯维保活动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许可项目、维保单位基础信息、维保电梯数量、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率、电梯总故障率等信息。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D级企业等信息。第八条义务履行情况信息是指电梯维保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情况相关信息,包括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情况、三分钟响应率和三十分钟到达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不发生事故等信息。第九条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是指每年对资源条件持续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电梯投诉等信息。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第十条信息采集采取线上采集、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数据等方式。电梯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构、篡改。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度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质量与安全评价一次,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内有效。第十二条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滨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后,对维保单位进行评分。第十三条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更新评分标准,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新评分标准应当征求电梯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十四条评价评分形成初评结果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官网对初评排名后二十位进行公示,各维保单位对初评结果有异议,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对初评结果无异议。第十五条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初评结果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初评结果经核实有误的,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更正。第十六条初评结果经核实或更正无误后,依据最终评价得分评出后二十位,形成最终结果。第四章结果应用第十七条质量与安全评价最终结果通过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根据结果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差异化管理:(一)排名位于后十位,存在行政处罚情况的,予以约谈、提醒,并将该单位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列入下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其维保的电梯适当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二)维保单位排名后二十位的,应督促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监督。(三)对维保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或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四)除上述情况以外,按一般监管频次进行监管。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评价结果通报给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发挥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的作用,引导电梯使用单位选择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的维保单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滨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评价评分标准附件滨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评价评分标准序号项目评分方法备注1资源条件情况(10分)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对辖区内注册维保单位全覆盖检查,发现电梯维保单位的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和生产需要,或者导致救援时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每发现1项,扣3分,10分扣完为止(本市注册的维保公司由注册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资源条件检查,外市维保公司在滨州市设立的维保站,由市级维保站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资源条件检查)。根据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归集、报送相关检查文书。2行政处罚、监督检查问题及整改情况(20分)电梯维保单位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包括不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保、未配备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等情形),每次扣5分;维保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报告的发现一次扣5分;依次类推,20分扣完为止。根据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归集、报送行政处罚等信息。3电梯投诉情况(10分)电梯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投入使用,或乘客电梯困人,对监管部门接到的有效投诉记录进行统计,每500台有效投诉记录1条(投诉率2‰)的扣1分,小数点向上取整,依次类推,10分扣完为止。根据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归集、报送投诉记录信息。4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情况(10分)对所维保电梯的所有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一个年度内未进行的扣10分。根据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归集、报送信息。5检验、检测合格率(10分)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检验、检测总体合格率为100%,得10分,每降低1%(小数点后向上取整)扣1分,10分扣完为止。[总体合格率=(处于检验、检测有效期的台数)÷(维保电梯总数)×100%]市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归集、报送的不合格报告信息。6企业信用情况(10分)电梯维保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的,扣5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的,扣10分。市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相关信息。7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10分)所维保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投保率持续保持100%,得10分。投保率不及时1次(电梯维保单位每2台电梯不及时投保折算为1%,不足2台按2台折算)扣2分,依此类推,10分扣完为止。市局根据滨州市电梯综合管理平台统计信息。8全市电梯总故障率(10分)总故障率按高低排名进行扣分,故障率高的前20名依次进行扣分,总故障率排名1-2名扣减10分,3-4名扣减9分,依次类推扣减。市局根据96333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信息。9三分钟响应率和三十分钟到达率(10分)在困人故障处置中,维保单位“三分钟响应率”超时的、“三十分钟到达率”超时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10分扣完为止。市局根据96333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信息。10发生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单次扣10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扣20分,100分扣完为止。有关部门认定信息。11加分事项参加省局技能比武、应急救援等单次加1分,取得成绩受到表彰的加2分,累计加分10分为止(加分可以抵扣其他扣分事项)。有关部门表彰信息。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专家解读滨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如何评价——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陈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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