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应急管理局等1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鲁应急发〔2024〕13号文件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0日 政策文号:滨应急发〔2024〕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应急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监管机构、市场监管局,市属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13部门《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24〕13号),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强化事故惩戒措施宣贯。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迅速抓好传达贯彻,切实把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传达至企业一线,督促企业学习研究。同时结合安全生产月、专题宣传活动和日常宣传等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方式、多渠道,加强对事故惩戒措施学习解读,全面提高普及率、知晓率和影响力,充分发挥事故惩戒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警示震慑和倒逼推动作用。二是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精准认定事故责任,既要追究事故企业主体责任,又要依法追究参与生产经营项目的分承包单位责任,坚决依法实施“一案双罚”,事故处罚决定必须依法依规裁量,不得擅自削减和弱化。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或发现事故企业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停产整顿期满,事故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和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事故企业符合法定关闭条件的,要按规定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强化事故调查和刑事司法衔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严格执行刑事调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业,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四是强化事故信息通报及联合惩戒。公安机关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后,要报告本级政府或通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只向公安机关报警案件,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的,经查证属实的,构成事故企业瞒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上一年度相关行业、领域的死亡事故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电力监管等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招标投标、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财政奖补、有序用电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予以调整、限制或禁止。对事故企业和责任人员因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1年内2起以上较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一般事故、谎报瞒报事故等情形,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的,坚决执行国家和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惩戒措施,倒逼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五是强化跟踪督办推动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事故惩戒措施执行的过程监督,充分利用法制监督、挂牌督办、审查备案、案卷评审、许可评查等制度,有效保障事故惩戒措施的全面推进和落地生根。要加强对事故惩戒措施落实情况的调度,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滨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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