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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执行滨发改价格〔2021〕326号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物业主管部门,滨城区房管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车库)租赁费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继续按照原滨州市物价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8〕112号)和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发改价格〔2020〕251号)继续执行。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八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8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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