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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程序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滨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滨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3日滨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被检查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规定。第三条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履职,坚持秉公执法,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规干预。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开展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时,应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语言规范、礼貌待人,按要求着装,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向检查对象宣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提醒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五)问题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严格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并将相关材料归入案卷;(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执法对象、执法范围、执法内容等执法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等;(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二章现场环境执法第四条现场执法分计划性执法和针对性执法。日常监督执法、专项执法和部门联合执法等活动,均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计划性执法;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针对性执法。第五条市执法支队应当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备案。年度执法计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检查方式等内容。因上级临时部署重大执法行动等特殊情况,应对现场检查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并备案。第六条计划性执法检查应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发起任务,上传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执法检查方案等执法依据,严把执法任务发起关,杜绝随意执法、重复执法等行为。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任务来源和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或非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执法检查是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执法检查视情采取通知检查或者暗访暗查方式。非现场执法检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非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单位,应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第八条现场执法前,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任务收集相关信息,包括执法对象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舆情信息等;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检查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证件,做好执法前准备工作。第九条现场执法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执法对象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现场执法必须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过程使用智慧监管系统,按照系统规定流程开展现场执法,主要执法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表应经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于执法检查当日上传,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应当客观公正,不受领导干部或其他个人干预,对违法干预生态环境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的行为,应落实干预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报告制度。第十条现场执法中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开展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等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收集证据,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对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第十一条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行政执法有关的执法文书、影像资料、收集的证据等全部归档,不得随意存放。第三章执法发现问题处理第十二条对于现场执法发现的环境问题,执法人员报请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后,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确属监管对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或者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不够立案处罚标准的,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立行立改;(二)监管对象实施了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履行立案处罚程序并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十三条市执法支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后,应及时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落实问题整改闭环机制,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市执法支队对执法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可依职权依法查处,也可经审批后制作交办文书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应在30日内报送有关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特殊情况可分阶段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对属地报送情况通过审议、集体讨论和专家评定等方式进行审核把关,并适时对督办问题进行抽查复核。第十四条现场执法时发现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四章信息公开第十五条市执法支队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有效整合。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当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于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时间、检查对象、执法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生态环境部门网站进行公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报经本部门责任人审批后,应于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禁止下列行为:(一)要求检查对象接受指定机构的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服务;(二)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接受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四)违法干预检查对象经济纠纷;(五)其他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将本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本规范没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规范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本规范仅限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内部使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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