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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尚2-斜37/斜39同台井及尚26-斜04井临时用地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2日 政策文号:滨自然资规字〔2024〕1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你单位尚2-斜37/斜39同台井及尚26-斜04井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里则街道滨盛新村集体土地0.5525公顷,四至范围为:尚2-斜37/斜39同台井:北至滨州市滨城区里则街道滨盛新村土地,东至里则街道滨盛新村土地,南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里则街道滨盛新村土地,西至里则街道滨盛新村土地;尚26-斜04井:北至里则街道滨盛新村土地,东至滨南采油厂土地,南至滨南采油厂土地,西至滨南采油厂土地。总面积为0.5525公顷。其中,农用地0.546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4864公顷,一般耕地0.0602公顷),建设用地0.0059公顷。用于尚2-斜37/斜39同台井及尚26-斜04井项目,用途为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4年,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至2028年12月1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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