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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鼓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第三条市科技创新成果的提名、评审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第四条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设立一、二、三等成果及科技青年创新成果。一、二、三等成果总数100项左右,其中,一等成果10项左右、二等成果30项左右、三等成果60项左右。科技青年创新成果不超过10项。第五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旨在推选出在基础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等领域中涌现出的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三)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成果;(六)科技青年创新成果应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在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项目首位完成人于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政府组成部门、高校院所各占一定比例。第七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定办”)。市评定办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组,评审组成员需具有高级职称,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有关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定工作。第八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第九条市科技创新成果采用提名制,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提名:(一)县(市、区)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二)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三)中央和省驻滨有关部门和单位;(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国家、省级人才工程的专家或在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五)市科技行政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条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四)有科研不端行为,被禁止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五)其他不符合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条件的。第十一条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滨州市科技创新成果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申报前,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成果及完成人相关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提名单位(个人)应当对市科技创新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据实填写提名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成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评定办。第十三条市评定办应当对提名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拟评审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评定办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及成果等级。第十四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建议名单及成果等级进行审议,确定拟认定成果。第十五条市评定办应当将拟认定成果在市级媒体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定办提出书面异议。市评定办应当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定。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文公布。第十六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七条在科技成果评定过程中出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2020〕第19号)中有关情形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成果评定过程坚持“诚实守信、质量优先”原则,评定成果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适当减少数量,增强市创新成果评定的学术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评定为市科技创新成果的,可推荐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政策解读|领导解读滨州市科技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吕肇华解读《滨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专家解读《滨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专家解读|文稿解读《滨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政策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常务会议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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