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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滨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鲁财采〔2024〕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市直、各县(市、区)购买主体应统一使用该目录的整体格式、目录名称以及目录代码。二、明确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对纳入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等问题。三、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各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该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无法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如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承接,则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并将相关经费由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预算。附件:1.滨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2.滨州市市直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滨州市财政局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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