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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滨州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不含消防给水系统、公共用水点设施、其它非生活用水和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户用水设施)。其中,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包括泵房、供水水池(箱)、水泵、水表、管道、配电设施、阀门、自动控制设施等。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以下统称改造工程)。居民户表应采用远传智能水表。第五条已纳入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住宅小区,按照省、市原有政策执行。第六条改造工程应由工程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定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制定有关建设标准,明确供水管网、二次加压设施、远传户表等设施场地条件、系统形式、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第七条改造工程实施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与现场一致的小区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用户水表近一年用水量抄表资料、小区内公共用水点(指室内外消防栓、公用水龙头、绿化浇洒喷头等)的分布及装表计量情况等资料。第八条供水企业接到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资料后,统一提交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对申请改造小区供水设施进行现场踏勘,由供水企业将改造方案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改造计划并报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实施改造工程过程中,供水企业和原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第十条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和供水企业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供水企业应于验收后30日内完成移交和接管工作。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第十一条交接双方应签署《居民小区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见附件),并报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移交接管协议生效后,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第十二条在小区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以前,原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中止供水设施管理或者降低管理服务标准。第十三条移交前因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随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交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原设施管理单位应会同供水企业将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欠缴水费、电费等)全部处理完结。供水设施的原有管理人员由原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安置。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对接管的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享有无偿使用权。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水费收缴等工作,实现供水企业抄表计量服务到户。第十六条原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小区消防给水系统和公共用水点的日常管理维护,并承担日常管理维护相关费用。二次加压设施加压电费由原渠道解决,待水价调整工作到位后,计入供水价格,并继续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由供水企业承担。原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有义务为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小区供水设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协助供水企业处理涉及小区供水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等。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滨州市城乡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政策解读|领导解读领导解读:《滨州市城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办法(试行)》|文稿解读《滨州市城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城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简明问答《滨州市城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简明问答|新闻发布会“大开放、大改革、大发展,全面提升八大品质——亮进度”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市城乡水务局专场相关报道《滨州市城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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