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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明确整改结果认定标准,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效,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和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以下简称结果认定),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查出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判的行为。第三条结果认定根据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证明材料、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审计机关政治属性,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做好结果认定工作,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第五条坚持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合理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精准研判,防止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第七条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统一,以真正推动问题解决为落脚点,注重实际效果,避免形式主义。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结果认定分为三类: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已整改,指整改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要求,问题得到全面纠正,达到审计预期成效。正在整改,指已采取整改措施,问题得到部分整改,需继续整改落实。未整改,指未对问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未取得实质性成效。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已整改:(一)已按照审计决定全部执行完毕的;(二)已按照审计处理意见纠正处理,并全部落实到位的;(三)审计期间已终止违规行为、即知即改,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杜绝隐患的;(四)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等,已经受理的;(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受理、裁决或采取相关措施的;(六)应由被审计单位追责问责的问题,已追责问责的;(七)行业主管部门已对问题进行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八)对既成事实不可追溯,因客观原因不具备整改条件,审计要求今后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再次发生等问题,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消除风险隐患,或修订、完善、废止相关制度的;(九)整改措施虽然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尽一致,但合规合法也更符合实际,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十)适用已整改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正在整改:(一)已部分执行审计决定的;(二)已部分纠正,尚未全部整改到位的;(三)涉及多个事项,仅整改部分事项的;(四)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应由被审计单位追责问责的问题,已启动追责问责程序的;(六)历史原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或跨地区跨部门等需长期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已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需在今后的工作中执行,尚未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七)适用正在整改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整改:(一)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拒不整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采取纠正措施,推诿整改的;(三)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未取得实质性整改成效,问题仍然存在,敷衍整改的;(四)问题实际未整改,提供不实整改证明材料、虚假整改的;(五)虽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但未实际实施的;(六)采取的整改措施不合规不合法,或与审计查出问题不存在关联性的;(七)应由被审计单位追责问责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追责问责的;(八)无正当理由未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结果的;(九)适用未整改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整改过程中,因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度政策发生变动、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调整等,造成审计查出问题无法整改的,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可不再整改。第四章认定依据第十三条结果认定以整改情况是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推动问题真整改、改到位作为基本依据,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佐证依据。第十四条涉及资金款项等问题的整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供拨(付)款单、银行流水账单、账务调整记录、资产处置批复、对应单位收款回执等证明材料。第十五条涉及建章立制、补办手续、推进工作或通报、处理等问题的整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供正式印发的制度性文件、制定的工作方案、补办的手续、重新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会议纪要、约谈记录、通报文书、处理决定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涉及审批、司法途径解决等问题的整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复、法院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结果认定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领导解读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审计局局长高立松解读《滨州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试行)》|专家解读规范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释放审计监督效能|媒体解读《滨州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试行)》草案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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