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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海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执法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域内已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分局、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对海域内已核准环评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进行执法监管,适用本细则。第二章管辖第三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海域内工程,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分局、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负责执法监管,对发现的涉嫌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第四条承担执法监管任务的单位应当参与行政审批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阶段组织的对该工程的现场勘查和专家审查。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五条对工程实施执法监管,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事前阶段是指自工程相关手续申报起至开工建设前的阶段。事中阶段是指自工程开工建设起至工程建设完工的阶段。事后阶段是指工程建设完工后投入使用或运行的阶段。第六条事前阶段需要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一)工程环境影响文件编制、报批和核准情况。(二)工程是否在自环境影响文件核准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三)工程环境影响文件核准后及工程开工前,其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发生重大改变;若发生重大改变,是否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文件报原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事中阶段需要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一)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是否符合已核准的环评文件要求。(二)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情况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三)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落实情况。(四)海水养殖者采取的养殖方式及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情况。(五)海上爆破作业备案情况。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以及对海洋资源保护采取措施情况;(六)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形以及采取改进措施情况。第八条事后阶段需要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一)工程建设完工后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主体同时投产使用、验收及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情况。(二)工程建设完工后,其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发生重大改变;若发生重大改变的,是否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文件报原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三)工程在试运行或运行后,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达标、处置情况(工程在试运行或运行阶段产生的不需要排海的污水和固废处置情况的监管以该工程核准意见中的规定为主要监管依据)。(四)工程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五)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物资配备情况。(六)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存在拆除或者闲置;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和备案情况。(七)工程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形以及采取改进措施情况。第四章监管要求第九条开展工程执法监管过程中,应对每次监管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工程监管档案。工程事前、事中阶段的监管频次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后,应按照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频率进行执法监管。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工程正式投入运行或使用前,应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备案。第十一条本细则所指工程是指工程或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环评的工程。第十二条本细则自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7日。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海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执法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媒体解读规范海洋工程管理--滨州市出台《滨州市海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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