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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患者相关费用负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每张(含A4、B5纸)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的按2张计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三、上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废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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