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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安委会,各市属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6月12日经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第359号令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的通知》(鲁安办字〔2024〕3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迅速开展《办法》的宣传学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解读工作,充分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对《办法》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不断提升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各界尤其是一线职工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及有关安全生产举报政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办法》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学习贯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处理群众举报的工作能力。二、进一步规范举报办理工作流程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要求,依法公开举报网址、电话、通讯地址、办公地点等各类举报渠道,规范举报的接办和受理程序,严格落实举报核查和处置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及时向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举报制度《办法》创新设立了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生产举报公告牌,列明举报奖励政策以及举报渠道。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举报制度。四、全力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为推进《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举报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市安办将根据省政府安办要求,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调度各行业、领域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情况,确保《办法》学习贯彻到位、执行落实到位。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的通知(鲁安办字〔2024〕32号)滨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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