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市司法局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6日
政策文号:滨水字〔202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城乡水务局、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北海经济开发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有关县(区)综合执法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滨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机构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职责要求配强水行政执法力量。要明确水行政执法牵头和负责机构,凝聚单位内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力量,建立完善衔接协调机制,有效整合行政监管事项,细化监管职责和任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要统筹用好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执法辅助和技术支撑,河湖管理单位、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注重发挥全系统作用,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确保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依法打击、精准防控。(二)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市、县两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所属水资源、河湖、水库、水土保持、节水、建设管理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使水行政执法相关职能。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同受委托组织签署委托书,双方均需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做好备案。同时,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或受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应当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且不得将受委托的水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三)梳理规范执法事项。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地方立法、“三定”规定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编制更新本级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于202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要对照清单逐项明确履职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应当在清单中明确各自职责边界。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各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四)创新监管模式。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十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要加强无人机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提升河湖库、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领域监管智慧化能力和水平。(五)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机构要加大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要结合各自实际,围绕水事违法行为多发频发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鼓励在重要水源地、重要敏感水域、重大水利工程所在区域,探索组建专业的综合执法力量。对潜在风险大、水事案件易发多发区域,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风险。二、完善水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六)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机构要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市城乡水务局根据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各水行政执法机构要规范适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执法裁量信息化建设,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有关水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其他业务监管系统,为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便捷指引。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七)统一执法案卷和文书标准。水利部会同司法部将于2024年底前制定统一的水行政执法案卷基本标准、水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统一格式文本执法办案,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机构可参照水利部门制发的文本标准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八)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规范做好水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工作,按照规定方式、时限和途径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执法情况。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同时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材料案卷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可回溯管理。要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重大水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业务指导。要配齐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满足当前水行政管理形势任务需要。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审核、集体研究等执法环节中的作用,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引导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加入到公职律师队伍,探索建立本系统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为落实法制审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九)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机构在办理涉水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要统筹考虑涉水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让水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健全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十)推深做实执法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加强区域间、部门间及上下游、左右岸协同联动,建立执法预警通报、案件线索移送、证据互认等执法协作机制,增强水行政执法合力。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合行动,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沟通,凝聚共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在案件违法事实认定及办理程序合法等方面接受指导,主动接受司法建议。用好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合力。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执法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十一)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审批、监管、执法有效衔接。要严格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水政字〔2020〕3号)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鲁编办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晰执法权限,压实执法责任,加强信息互通,注重监督指导,形成执法合力。各有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现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有机衔接,在移送接收、处罚立案、结果反馈、协调监督等环节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范围,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推动案件移送标准化建设,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涉水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业务指导责任,对于专业性强、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水行政执法事项要发挥专业优势,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承担水行政执法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配备相对固定、熟悉水务业务、综合素质较高的一定数量执法人员,满足水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四、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十二)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督。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执法部门、所属机构和下级有关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常性监督,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把监督作为促进严格执法、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保障,督促全面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要健全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制定监督事项清单,明确监督实施措施,规范监督工作程序,既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又防止以监督代替、包办行政执法或不当干预行政执法。加大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力度。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十三)建立执法监督协作机制。健全司法行政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推动水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建立水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以及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十四)完善执法考核激励机制。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行政执法评价指标体系,细化相关具体指标,对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地区或相关部门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要加大执法人员日常考核激励力度,对长期在基层和一线工作的水行政执法人员,要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持续激发队伍活力。要探索建立水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五、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十五)着力提升法治意识。面对执法体制改革新形势,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执法协作机制,特别是要探索研究和理顺完善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抓住“关键少数”;严格落实领导班子学法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培训必修课,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十六)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引导符合申领资格的人员及时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水行政执法活动,无证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十七)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着力提高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将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等纳入培训内容,采取集中轮训、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确保水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制作、执法装备使用等实操技能训练。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探索组织本级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水行政执法典型指导案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执法装备保障,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满足水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依法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对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激励;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机制,持续推进正风肃纪。(十八)推进执法数字化建设。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机构大力推进水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行政执法机关自建办案系统等数据的标准兼容、归集共享、互联互通,实现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依据、业务流程等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掌上办案,广泛运用视频监控自动取证、无人机智能巡查等执法监管手段,推进“智慧执法”。(十九)平稳对接执法体制改革。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和战略眼光,深刻领会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要根据改革部署要求,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明确重点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创新实践,做到有部署、重落实、见成效,实现水行政管理与水行政执法的协同高效。(二十)注重宣传引导。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各地水行政执法的好举措好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水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鲜活经验,加强流域间、地区间、部门间的交流,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增强水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市司法局2024年6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政策解读|领导解读领导解读:《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市司法局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文稿解读《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市司法局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文稿解读|简明问答《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市司法局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简明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