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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 政策文号:滨建城字〔202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北海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将《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建村字〔2024〕1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全市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将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养作为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举措和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工匠培训管理制度,培育一批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提升乡村建设品质,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工匠职业体系、职业标准体系、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取得阶段性进展,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工匠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工匠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三、加强培训教育(一)实施工匠培育行动。乡村建设工匠主要是指在乡村建设中,使用小型工具、机具及设备,进行农村房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工程修建、改造的人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至少1处培训基地,向社会公开机构信息、培训报名方式等。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辖区全覆盖的工匠轮训制度,结合实际做好工匠培训的组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培训机构承担工匠培训活动的具体实施,对参培人员的培训过程及结果负责。(二)健全完善培训内容。工匠培训可采取线上视频教学、网络教育平台、线下集中授课、实操培训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度不低于40个学时,其中线下授课不低于24个学时。培训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的培训大纲、通用教材以及省级部门组织编制的专用教材等进行,内容应涵盖建筑识图、建筑材料、施工技术、房屋拆除技术、施工安全、工伤预防等专业技术内容以及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要求等。鼓励各地编订或引进符合地方实际的培训教材,并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资源,开展适合培育乡村建设工匠的各类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相关专业建设,有针对性开发相关精品课程。积极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乡村建设工匠技艺交流和岗位练兵,逐步建立完善乡村建设工匠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工匠型人才待遇和社会地位。(三)注重“带头工匠”培育。在做好工匠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培育一批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技能水平和领导组织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简称带头工匠)。要充分发挥带头工匠传帮带作用,带领工匠群体不断提升施工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带头工匠培训内容,要在乡村建设工匠一般培训课程基础上,强化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组织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更好落实农村低层住宅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匠责任制”。(四)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培训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建设需求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师资水平,确保培训质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师资培养和师资库管理,为培训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培训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除培训机构目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四、严格工匠管理(一)加强名录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各县市区要及时掌握工匠人员变化情况,指导乡镇(街道)每年对工匠(队伍)进行摸底。工匠目录应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技能等级认定、奖惩情况、信用评级,也包括由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合作社和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二)明确工匠职责。各地农房建设、危房改造及抗震改造、“厕所革命”等农村限额以下房屋建筑施工时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支持工匠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农村房屋安全巡查等工作。工匠应主动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揽建设工程。乡村建设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设计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无设计施工图情况下进行建设;积极协助农户或建设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主动宣传质量安全知识;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情况进行记录,并存入工程档案;参加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相关义务。(三)规范日常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工匠从业行为,可通过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乡村建设工匠协会、村镇建筑公司等形式,加强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带头工匠应在岗位带头作业。工匠或其所属企业承接农房建设施工时,应与建设方(农户)、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约定保修期限和责任。(四)强化信用建设。乡村建设工匠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规范施工,有效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工程质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展工匠信用评价,建立工匠信用档案制度,通过官方网站、县级融媒体等途径公布当地培训合格工匠名单、优秀业绩、不良行为等,引导农户选择经培训合格、从业记录良好的工匠从事乡村建设活动,并及时将培训合格的工匠相关信息归集到全国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中“乡村建设工匠”模块。五、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工匠培训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具体要求、补贴申领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乡村建设工匠行业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培训活动,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督导职责,做好工匠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乡村建设工匠工种的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开班申请、过程监管、补贴兑现等工作,并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颁布情况,及时启动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二)维护工匠权益。推动落实以项目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匠自行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形成有益补充。支持在乡村建设中有较大影响力、作出突出成绩和积极贡献的工匠参与国家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推荐评选。(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微信、短视频平台等新型媒体,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激发工匠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让农村留得住人才,让人才在乡村建设中焕发活力。政策解读|文稿解读《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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