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和《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9日 政策文号:滨工信字〔2024〕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山东省智能制造提质升级行动计划(2022-2025年)》《滨州市制造强市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服务构建智能制造创新、供给、应用和支撑体系,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是指从事智能制造软硬件装备和系统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具备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能够提供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第三条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培育和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第四条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培育、认定、复评、撤销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培育、初审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五条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相关标准要求,持续完善智能化发展各项工作。第六条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滨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规定,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申报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滨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3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规定,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二)从事智能制造软硬件装备和系统设计、生产、安装、调试,为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产品或集成服务,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三)拥有研发设计、集成实施和运维服务专业团队,已经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等。(四)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具有专业性、特色化和创新性,在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工艺和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应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一)提供虚假信息的;(二)近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三)近3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聚焦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需求,鼓励供应商为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提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下发通知组织申报,提出具体要求。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统一推荐上报。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形式审查,适时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综合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第五章管理服务第十一条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构建梯次培育体系。第十二条对通过认定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第十三条所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未正常生产经营或被依法终止的;(三)未按规定参加复评或未通过复评的;(四)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的;(五)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六)自行要求撤销的;(七)有其他影响认定行为的。第十四条被撤销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五条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经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更名。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技术改造、协同创新、供需对接、人才引培、融资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上报国家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原则上从市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中选树。鼓励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支持并加强跟踪服务。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附件:1.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申报书2.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汇总表附件1202*年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申报书填报说明1.统一用A4纸印刷;2.按格式要求填写,除另有说明外,栏目内容不得空缺;3.文字叙述部分用小四号仿宋GB2312字体;4.未尽事宜,可另附文字材料说明;5.内容双面印刷,申报材料要求盖章处,须加盖公章;6.提交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必要证明材料,确保真实并按要求顺序合并简装(勿使用塑料封皮),书脊处请标注申报年份及企业名称,加盖骑缝章;7.封面后分别为申报资料清单(加下表)和目录页,依序注明相应材料名称及页码。申报材料清单一、申报企业基本信息二、供应商服务能力(一)基本情况(二)管理能力(三)人员能力(四)技术能力(五)服务能力(六)产品能力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成功案例四、真实性承诺五、推荐意见附件2202*年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汇总表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认定办法》部门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认定办法(试行)》|简明问答《滨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滨州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认定办法(试行)》简明问答相关链接滨州日报: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台智能制造方案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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