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大数据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行业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政策文号:滨自然资规字〔2024〕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取得“多测合一”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三)测绘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四)当年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计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2次(含))以上的;(五)在“多测合一”业务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责投诉2次(含)以上,且经查确有过错的;(六)不按时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基础测绘成果副本的,漏报、少报或者不上报测绘项目信息的;(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第十三条测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我市从事“多测合一”活动:(一)1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二)无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三)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费用在参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市场指导价(若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收费标准从其调整),杜绝低价竞争造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行为。第十五条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应测绘技术规范,建立完整的“多测合一”项目档案,同时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测绘成果和权利人信息保密工作,对于权利人权益及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多测合一”项目实施第十六条“多测合一”各事项的服务时限由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确定并公布,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规定时限。第十七条“多测合一”具体实施程序:(一)发布。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项目方在进行咨询时,由综合窗口统一采集项目信息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业主、规模、投资性质和委托形式、完成时间等。项目方也可自行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发布项目委托信息。(二)委托。按照申请人与测绘服务机构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项目方在名录库中选择一家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测绘服务机构,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方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招标。(三)备案。项目方将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合同在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窗口备案,由系统将备案结果及时推送给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四)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做好与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衔接,综合测绘服务承诺时限建议不超过8个工作日。(五)成果报送。测绘服务机构应按《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准则》分别出具测绘成果,并将成果上传至“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或报送综合窗口。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获取相应成果并做好审查工作。项目方应做好测绘成果的验收,对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委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定。(六)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测绘业务的,项目方可持合同解除协议在名录库内再次选择测绘服务机构,并由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重新备案。(七)汇交。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交付信息,并在30日内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多测合一”中与基础测绘相关的成果副本,作为基础测绘成果的补充更新,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每季度汇交一次测绘成果目录。第五章成果审核及质量考评实施第十八条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审核监管,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成果审核和质量考评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成果审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质量考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能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审核,出具质量考评结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质量考评结论进行统计并公示。第十九条测绘成果被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抽检认定不合格的,计入抽检结果下达之日所属季度考核。第二十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需“多测合一”备案人员签字生效,各测绘机构及其备案签字人员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项目方应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规划验线除外)实施验收,其中对商品房产预测绘成果实施阶段性验收,竣工后实施“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整体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第二十二条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项目方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方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成立联合测绘工作小组,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多测合一”服务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第二十四条市、县级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多测合一”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和监督落实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级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县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县级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如由此造成的服务投诉,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函告纪检组织实行效能问责。第二十六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会同市级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测绘成果有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测绘服务机构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部门抽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方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实施综合考评,确认并公布下年度从事联合测绘中介服务的机构。经考评确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下一年度“多测合一”业务。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政策解读|文稿解读《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行业监管实施细则》解读|简明问答《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行业监管实施细则》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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