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G228丹东线滨州段工程项目埕口(鲁冀界)至套尔河港区段工程1#钢筋加工厂临时用地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 政策文号:滨自然资规字〔2024〕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你单位G228丹东线滨州段工程项目埕口(鲁冀界)至套尔河港区段工程1#钢筋加工厂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无棣县埕口镇牛岚东村、牛岚中村集体土地0.5613公顷,四至范围为:北至埕口镇牛岚东村土地,东至埕口镇牛岚东村土地,南至埕口镇牛岚东村土地、埕口镇牛岚中村土地,西至埕口镇牛岚东村土地(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0.5613公顷,农用地0.5613公顷(一般耕地0.0812公顷、园地0.2744公顷、草地0.198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71公顷),用于G228丹东线滨州段工程项目埕口(鲁冀界)至套尔河港区段工程建设,用途为钢筋加工厂。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2年,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至2026年4月18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4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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