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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紧急采购使用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规范使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紧急采购,强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对紧急采购应用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具备以下采购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使用紧急采购,不再发布采购意向:(一)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二)使用债券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发布意向公开不能满足资金使用时限要求的。二、实施要求(一)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供应商需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注册。采购人录入政府采购计划时,采购类型选择“紧急采购”,采购方式选择“紧急采购”,附件中上传紧急采购的情况说明,录入政府采购合同,按照预算一体化要求支付采购资金。(二)因使用债券资金实施紧急采购的,不再发布采购意向,采购人录入政府采购计划时,采购类型选择“紧急采购”,按照采购需求和适用情形,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后,录入政府采购合同,按照预算一体化要求支付采购资金。三、工作要求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规范确定紧急采购事项,加强紧急采购项目管理,不得通过紧急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约束采购人紧急采购行为,对通过紧急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情形,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滨州市财政局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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