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
政策文号:滨政字〔2024〕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国家、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项目投资计划及预算编制第十九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实施或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应将其移出储备库。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应于当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选取。第二十一条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市级预算相衔接,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报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考虑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财政可承受能力、拟建项目所属领域事业发展现状及资源配置情况(含社会资本投资情况)、该领域发展规划等因素,在充分论证、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筛选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按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具体事项和投资估算。(三)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的投资估算,按照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办理相关批复手续。(四)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含项目总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部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按相关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项目主管部门执行,同时抄送审计部门。第二十二条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投资预算超过投资概算10%的,或者超过投资概算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决策程序重新报批。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值,作为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未经预算评审或超出项目预算评审值的,财政一律不安排资金。第四章项目预算执行及决算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运行效益。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依据批复的预算、工程进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支付。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程序及时申报、规范支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申报和支付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加强实施项目的绩效运行和预算执行监督,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集中建设管理费)的基数。对于因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方案等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概算增加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责任处理后,方可申请概算调整。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手续的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资金需求计划调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如属于《预算法》规定调整事项的,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如属于市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规定的调剂事项的,按照下面分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决策通过后,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需变更立项和重新招投标的,按规定办理。(一)预算调整300万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分管副市长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参会,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部门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分管财政副市长、部门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审签,报市长审批同意后办理。(二)预算调整3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按照上述程序召开专题会议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三)预算调整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部门提交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第三十二条投资预算超过投资概算30%或金额超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部门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决策程序重新报批。第三十三条凡未履行决策程序,项目预算未经批复,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第三十四条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第三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依法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七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项目主管单位决算。第五章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单位每年应当对项目整体和分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评价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和项目主管部门重点评价结果实施抽查复核,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第四十条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施财政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各审批部门应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效率。审批的具体程序、期限和材料报送要求等,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第四十二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核定投资估算、概算,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加大对项目单位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力度,推动审计问题有效整改和审计结果应用。项目单位报请审计机关同意,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且需市级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市级配套资金同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