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政策文号:滨粮发〔202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好粮食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及时防范化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二、认真开展监测工作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标规〔2022〕30号)有关要求,结合省局下达的监测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样品数量、检验指标、数据报送时间、报送频次及数据质量等要符合任务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质量品质信息,发现的风险隐患妥善处置,指导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有效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库存粮食质量监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有关要求,落实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监督抽检。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三、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粮发〔2021〕3号)等现行制度要求,指导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验收检验、储存期间质量检查、质量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必检项目,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并严格按照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有关制度执行,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同时,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四、积极落实经费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质检机构要依据《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落实好各项经费保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五、其他有关事项《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鲁粮发〔2017〕17号)同时废止。《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粮发〔2021〕3号)中第十二条关于“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的规定不再执行,相关规定参照《办法》最新要求执行。关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照国家及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滨州产业园区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