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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滨医附院:根据省卫生健康委《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鲁卫人口家庭字〔2023〕7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月2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有利于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有利于规范托育服务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健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幼有所育,幼有善育”,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系统在医疗卫生、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领域的资源优势,整合医疗卫生与托育服务资源,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联动协作,促进医疗卫生与托育服务相结合,提升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到2025年,全市优生优育水平明显提高,医育结合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多元化、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二、主要任务(一)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区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开展育儿评估、照护指导、人才培养、科普宣教等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作用,加强行业指导,规范婴幼儿托育服务内容,健全相关制度,打造以中心为阵地,延伸和关联托育机构,拓宽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体系。[牵头科室:家庭妇幼科;责任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医疗机构、滨医附院](二)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全市统一制定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各县(市、区)可在市级基础上结合实际,综合考虑服务能力、托育机构需求等因素,制定辖区个性化签约服务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至少应为签约的备案托育机构上门对接和指导1次,并为机构内婴幼儿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订单签约服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牵头科室:基层卫生健康科;责任科室(单位):家庭妇幼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医疗机构、滨医附院](三)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完善0-3岁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强化高危儿和营养性疾病儿童重点健康问题干预和动态随访管理。完善婴幼儿健康档案,强化婴幼儿体格检查、视力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智力发育评估,对儿童超重和肥胖预防、口腔保健等进行健康指导和干预。[牵头科室:基层卫生健康科;责任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四)加强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日常评估和指导,对托育机构一日生活安排、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心理行为保健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推进托育机构定期巡查、定期培训等工作常态化,形成长效“医育结合”合作模式。[牵头科室:家庭妇幼科;责任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妇幼保健院](五)增强儿童健康保障能力。综合性医院要加强儿科和儿童保健学科建设,增加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扩充儿科床位,配齐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急需救治设备,发挥区域龙头带动作用,对妇幼保健机构、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牵头科室:医政药政科;责任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医疗机构、滨医附院](六)加强特殊儿童群体关爱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推动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机构、进家庭、进农村。[牵头科室:家庭妇幼科;责任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妇幼保健院](七)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牵头科室:中医药业务科;责任科室(单位):基层卫生健康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中医院](八)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为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指导托育机构加强在托婴幼儿家长的疾病防控知识宣传,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牵头科室:疾病预防控制科;责任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疾控中心](九)探索“医育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自身医疗服务资源优势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医育结合托育机构,延伸打造医育结合服务产业链。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卫生健康单位根据职工需求和自身能力,采取自建自营、公办民营、合作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规划建设“医、教、育”三位一体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或职工3岁以下子女超过30人的卫生健康单位采取多种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卫生健康单位积极参与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对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管理咨询等服务。[牵头科室:家庭妇幼科;责任科室(单位):医政药政科、机关党委,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滨医附院](十)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培训。推进线上线下互动教学,充分利用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通过网络直播、线上线下教学培训等新媒体健康传播方式,持续有针对性地为托育机构及婴幼儿家长提供育儿知识和技能辅导。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单位、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师资和资源,研发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培训课件、宣传视频,探索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宣传。[牵头科室:家庭妇幼科;责任科室(单位):基层卫生健康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滨医附院](十一)健全相关政策支持。卫生健康单位内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支持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单位申报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儿科、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评价依据使用,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适当倾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牵头科室:家庭妇幼科;责任科室(单位):人事科教科、财务审计科、机关党委,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滨医附院](十二)强化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我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加强辖区内托育机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法律法规和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托育机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托育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牵头科室: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责任科室(单位):家庭妇幼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做好医育结合的统筹协调、服务衔接和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医育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委机关各科室要将本方案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进行调度。委属各单位要积极率先垂范,积极发挥指导作用,带头开展托育服务。(二)打造试点示范。2025年前,符合条件的委属单位均要提供托育服务,各县(市、区)至少选择1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试点示范单位,积极探索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的有效形式,加强扶持指导,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医育结合试点示范。(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工作宣传,促进托育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联动合作,提高医育结合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和可持续性。(四)加强督导指导。将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情况纳入市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和各类评先表彰范围,对落实不力的将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通报。附件婴幼儿签约服务包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领导解读《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领导解读|专家解读《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专家解读|媒体解读《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媒体解读|简明问答《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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