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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QZSG-3标段(邹平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 政策文号:滨自然资规字〔202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QZSG-3标段(邹平段)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邹平市九户镇皂户王村集体土地6.5188公顷,四至范围为:北至九户镇皂户王村土地,东至九户镇皂户王村土地,南至九户镇皂户王村土地,西至九户镇皂户王村土地(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6.5188公顷,农用地6.5188公顷(一般耕地6.4471公顷、林地0.0348公顷、设施农用地0.0369公顷),用于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QZSG-3标段(邹平段)项目建设,用途为拌合站、制梁场、钢筋加工厂、临时生活用房。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4年,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至2028年1月23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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