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济医保字〔2023〕4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医疗和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凡例、药品通用名、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乙类药品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对《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乙类新增药品医疗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三档确定,分别为0%、10%、20%。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新增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医疗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同步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四、2024年1月1日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相关药品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再执行,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的规定。五、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六、《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谈判药品调整为国家医保目录常规准入药品的,继续纳入“双通道”管理。各县市区要指导“双通道”药店做好竞价药品与定点医疗机构价格衔接;鼓励将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双通道”药店信息及配备谈判药品情况,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积极探索通过“双通道”提升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水平。八、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谈判药品,自《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附件:《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pdfWord版:济医保字〔2023〕43——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的通知.docxPDF版:济医保字〔2023〕43——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的通知.pdf《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docx《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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