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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适用范围1.5事故分级1.6分级应对2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2.3跨区域较大及以上事故处理3风险管理与预警3.1风险点3.2风险管理3.3预警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4.2应急处置措施4.3事故报告4.4应急响应4.5响应终止5善后处置5.1事后恢复5.2调查分析5.3工作总结5.4信息发布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6.3装备与物资保障6.4医疗保障6.5治安保障6.6通信保障6.7技术保障6.8人员防护7演练与培训7.1应急演练7.2宣教培训8附则8.1预案管理8.2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1.3工作原则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应急工作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同时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1.3.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及单位各负其责。事故发生地政府是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要动员社会力量,全力实施应急处置。1.3.3完善体系,有效衔接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预案、有关部门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有效衔接,形成完善的应急体系。1.3.4科学救援,依法规范在应急工作中,尊重科学和专业,尊重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完善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以下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1.5事故分级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6分级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应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参与做好应对工作。2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市政府成立滨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县(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的职责:一是宣布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事项;二是确定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协调、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援,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三是做好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四是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进行应急指挥。2.2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主要组成单位和职责分工:2.2.1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宜。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2.2.2警戒保卫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配合,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2.2.3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救援的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2.2.4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气象部门为主,负责对事故现场的风向变化和气象动态进行监测,及时为现场救援和人员疏散提供气象数据信息。2.2.5技术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和灾害情况,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和控制、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2.2.6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卫生健康部门为主,当地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2.2.7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配合,负责抢救资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2.2.8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对接并领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指挥部相应工作组,根据指挥部安排,归口并统一发布信息,监控网络舆情。2.2.9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死亡人员殡仪服务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2.3跨区域较大及以上事故处理对发生在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相关政府及部门、单位均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或由市指挥部确定。3风险管理与预警3.1风险点根据我市实际,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风险点主要有:(一)充装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二)涉氨制冷企业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三)石油炼制企业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四)化工、冶金以及燃气等行业使用过程中的储存压力容器;(五)燃气车辆使用的车载气瓶;(六)火力发电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电站锅炉;(七)学校使用的锅炉;(八)医院使用的氧仓、快开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九)冶金起重机和超大型起重机;(十)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十一)客运架空索道;(十二)运行过程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十三)其他高风险特种设备。3.2风险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辨识,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风险评估、研判。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辨识、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评估、研判。3.3预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单位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并报送;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宣传和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点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及时收集信息向上级政府报告,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应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应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4.2应急处置措施指挥部相关领导、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决策与应急工作。具体处置措施应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措施:(一)初始评估危害。先期应急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三)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危险灾害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技术手段和救援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七)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开展周围环境监测,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八)根据情况进行信息发布,做好舆情监测与控制。4.3事故报告4.3.1事故报告程序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事故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有效报告事故信息,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续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4.3.2事故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六)事故发展趋势,是否会造成其他次生灾害;(七)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八)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九)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先报告事故总体情况。4.4应急响应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认为有必要启动本应急预案响应的,立即向指挥部请示,提出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后,认为有必要的,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安排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涉及特种设备的危化品、燃气、交通、建筑施工、旅游等事故,已经启动了相关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不再启动本预案。如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由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省政府请求支援。4.5响应终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有关专家提出终止响应的意见,经指挥部研究确定宣布终止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后续工作。具体条件为:(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二)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三)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五)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5善后处置5.1事后恢复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对事故涉及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5.2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实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5.3工作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5.4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发布,发布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事故发生单位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是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救援力量建设,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6.2资金保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资金保障。6.3装备与物资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专家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应急车辆,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指挥部负责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与应急器具的储备。6.4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6.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6.6通信保障有关部门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6.7技术保障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队伍。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6.8人员防护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救援人员受伤。7演练与培训7.1应急演练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7.2宣教培训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市、县级政府应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综合素质。8附则8.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8.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8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附件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政策解读|媒体解读滨州日报:《滨州市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稿解读《关于印发滨州市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部门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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