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政策文号:济政字〔2023〕5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3〕166号)要求,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现就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2023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下线。二、各类企业应健全完善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结合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三、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四、非国有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工资调整方案,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济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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