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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政府专项债券在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补短板、增后劲和经济稳定增长中的重要作用,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实现政府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字〔2020〕23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债〔2019〕5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21〕53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2021〕4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债〔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由省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项目经营性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第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政府确需使用专项债券的,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并逐级转贷。第四条专项债券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应落实到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投向领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专项债券项目及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第六条项目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专项债券按期还本付息。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并确保归口管理的项目单位及时还本付息。第二章项目储备与申报第七条项目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相关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和项目建设需求,依托发展改革部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前置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储备。第八条项目部门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专项债券项目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并商财政部门形成申报项目清单,经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全市申报项目清单确定后,依托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录入专项债券项目。第九条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专项债券管理政策;(二)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完成项目立项;(三)有一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项目经营性专项收入;(四)前期手续较为完备,具备专项债券发行年度内开工建设条件;(五)已规范准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项目库。第三章项目安排与预决算第十条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单独测算、直接下达。滨州地区(不含省直管县)政府新增专项限额,按照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综合财力状况、政府债务风险及绩效奖惩额度等因素测算,由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及县(市、区)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第十一条根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公益性项目需求,在本级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准备项目清单中提出年度发行项目,经本级政府同意后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根据专项债券项目及额度安排,各级应编制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以及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完整、独立、规范、准确地核算每个项目,全面记录项目的收入、支出、债务、资产等信息。第十三条各级政府性基金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中,应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以及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第四章发行准备与使用第十四条纳入准备项目清单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部门应提早开展专项债券前期准备工作,编制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平衡方案),全面反映项目收入、支出、资产、债务及还本付息计划等情况,并对项目平衡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县(市、区)及有关市直部门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负责。各县(市、区)及有关市直部门应及时报送政府债券存续期相关信息,包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及运营情况,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第十六条专项债券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拨付。专项债券发行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拟安排专项债券项目通过调度库款先行支付,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项目部门应按照发行披露的项目及用途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在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第十八条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对因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慢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梳理汇总全市拟调整项目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第五章还本付息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足额缴入本级国库,确保按时还本付息,未足额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的市直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后续债券额度。第二十条县(市、区)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应按省要求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汇省(省直管县应自行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对于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县(市、区),将按一定比例扣减债券额度。第二十一条适当拓宽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渠道,通过科学确定项目运营期限和收费标准等方式,提高项目收益水平,确保能够覆盖专项债券本息。市财政局将按省部署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预警,高风险县(市、区)应制定债务风险化解方案,逐年降低债务风险。第六章资产及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使用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在债券存续期内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与单位自有资产混同。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的运营、管理、维护和调转,做好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相关监管部门做好资产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资产查验,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专项债券项目实行全周期绩效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协同配合、公开透明、强化运用”的原则,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在分配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调整因素。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通报负面典型案例。对虚报项目套取债券资金和挪用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市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滨财预〔2022〕34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简明问答《滨州市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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