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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部门,市属各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滨人社发〔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0543-8173006)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示范基地,是指经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为重要培训内容,安置促进就业作用突出,在全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家庭服务培训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评选等工作,具体负责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当地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评选等工作。第四条申报范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下列单位中评选出培训体系健全、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市级示范基地:(一)开设家庭服务及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二)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三)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了内部培训机构的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第五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纠纷(近三年内在中国信用网和中国裁判网上查询不到相关的信用问题和各类违法行为);2.拥有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3.具备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4.依照《就业促进法》为全体员工办理就业登记。凡不具有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的企业(单位)不得申报市级示范基地(二)专业条件1.在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性。2.高等院校能够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相关专业教育培养,学员毕业后当年就业率达9O%以上;面向社会或与合作企业联合培训人数不少于3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稳定就业率达9O%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能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年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稳定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3.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高等院校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的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4.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要与4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5.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培训效果显著。6.《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自评得分90分以上。第六条评选程序(一)公开申报符合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评选条件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企业(单位),每年度可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一次市级示范基地,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表》(附表1),加盖单位公章。2.《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附表2),各项对应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3.材料真实性声明(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以及申报单位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内容),加盖公章。(二)择优推荐申报企业(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集中组织初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择优推荐申报单位,同时报送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报告和公开申报提供的各类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三)量化评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严格依据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企业(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实地考评。主要采取“听、看、查、议”的方法进行。1.“听”,召开座谈会,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情况汇报。2.“看”,实地查看申报企业(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培训资质、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和流程、培训教师、质量监控等环节进行考察。3.“查”,查阅并核实评选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文件、档案、记录、登记等佐证资料。4.“议”,专家评审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签字确认。(四)公示及认定经专家评审,并集体研究后,对拟入选的市级示范基地,将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并授予“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铭牌。公示期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如接到实名投诉、举报反映有关问题,经查属实后,取消候选企业(单位)市级示范基地资格,同时不再递补新的候选企业(单位)。取消候选资格的申报企业(单位)次年不得再次申报。第七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地市级示范基地的联系沟通,定期了解其运营情况,共同支持示范培训基地发展。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备专门负责人员,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基地发展目标、制定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制度建设等。第九条市级示范基地应根据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家庭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师资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开展家政服务相关课题研究,推动家庭服务业职业化、规范化发展。第十条市级示范基地应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信息。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报告报送至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基地的运行情况、取得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步的工作打算等。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年度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将所辖区域内市级示范基地年度报告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级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消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级示范基地资格的;2.已经不符合市级示范基地条件(参照市级示范基地的评选条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服务教育培养或职业培训工作的;3.不按规定如实报送市级示范基地年度报告及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的;4.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或开展培训、提供家政服务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5.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6.有其他不宜作为市级示范基地情况的。市级示范基地因企业(单位)经营范围发生改变、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其他变动事项不再从事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应当撤消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凡被撤销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不得重新申报。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滨人社发〔2021〕3号)同时废止。附件:1.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表2.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考评计分表附件1: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考评计分表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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