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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第一第一第一第一第一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调动各地植树造林积极性,提升全市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森林生态补偿,是指按照“稳定存量、突出增量、正向激励、奖惩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县(市、区)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由市级对各县(市、区)补偿资金或者由各县(市、区)向市级缴纳资金。第三条综合考虑全市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结果和“三区三线”划定情况,对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新增造林面积、退化林修复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和见缝插绿面积实施生态补偿。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依据全省、市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确定;新增造林面积、退化林修复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和见缝插绿面积依据造林落地上图数据确定,各项数据不得重复计算。第五条森林生态补偿标准:1.生态公益林补偿。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市级财政对市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每年15元。2.森林蓄积量补偿。根据省对市奖惩情况,按照各县(市、区)森林蓄积量增长对全市贡献情况进行考核补偿(赔偿),若全市森林蓄积量年度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则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县(市、区)获得补偿。若全市森林蓄积量年度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则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县(市、区)缴纳赔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某县(市、区)补偿(赔偿)资金金额=财政补偿(赔偿)资金总额×[本辖区森林蓄积量增长贡献率/参与补偿(赔偿)各县(市、区)森林蓄积量增长贡献率之和]。其中:本辖区森林蓄积量增长贡献率=|本辖区森林蓄积量增长率-全省平均增长率|×(本辖区本年度森林蓄积量/全市本年度森林蓄积量)。3.新造林补偿。对各县(市、区)年度新造林,经省级复核造林上图成果后,按照实际面积给予补偿,其中省级对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市级在省级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每亩100元标准进行补偿。第六条市级下达的森林蓄积量补偿、新造林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等林业相关支出。对各县(市、区)向市级缴纳的资金,由市级统筹支持全市林业改革发展。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将各县(市、区)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统筹清算兑现各县(市、区)上一年度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第八条各县(市、区)对所提供文件资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扣减当年度所有补偿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解读|专家解读滨州市财政保障中心副主任董登攀解读《滨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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