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树立“规范、便利、高效、廉洁”和“主动服务、用心服务、高效服务”的政务服务形象,打造“让企业和企业家舒服”的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对《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第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单位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成立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分管中心服务质量监督科的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服务质量监督科,由分管服务质量监督科的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服务质量监督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第五条考核工作按照月度考核、年度总评方式进行。月度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加扣分制。涉及扣分的考核事项,所占分值扣完为止;涉及奖励的加分事项,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第六条考核结果对外公开,考核通报每月呈报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机构领导,通过滨州市协同办公系统和邮寄方式送至进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章进驻单位考核第七条进驻单位考核成绩组成进驻单位月度得分由进驻单位管理(45分)、服务效能(55分)和奖励加分三部分组成。进驻单位月度考核成绩=进驻单位月度得分×70%+工作人员月度得分平均分×30%。第八条进驻单位管理(45分)(一)进驻单位分管领导每月至少两次到进驻单位检查指导工作,每缺一次,扣0.5分。(二)进驻单位未明确首席代表的每月扣10分;未充分授予首席代表人员管理权和事项审批权的,每月扣10分。(三)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安排人员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满意度回访中心进行回访,凡不安排人员回访的,每月扣10分,并取消当月及年度评优资格;已安排人员但在日常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或不履行职责的,每发生一次扣5-10分。(四)进驻单位安排工作人员进驻中心但不服从中心管理和考核的,每次扣5-10分。(五)未按规定履行人员调整手续擅自调换工作人员的,每次扣5分;中心提出人员调整要求拒不调整且未作出说明的,每次扣5-10分;未按规定履行窗口调整手续擅自增减窗口或改变窗口用途的,每次扣10分。(六)工作时间空岗≥10分钟的,每次扣2分(如遇特殊业务需与后台审批人员协商的,可适当延长离岗时间,并做好向办事企业群众的解释工作);离岗未摆放指示牌的,每次扣1分;各服务区帮办代办岗、错时服务和午间延时服务岗、导服岗在值班期间出现空岗的,每次扣2分;后台审批人员实施AB角制度,出现后台AB角同时“空岗”现象的,扣5分。(七)未按规定着工装的,每人次扣2分;未佩戴工牌的,每人次扣2分;导服、帮办代办值班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标识的,每人次扣3分。(八)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的,每次扣5分;下班后未关闭计算机等用电设备的,每次扣2分。(九)窗口柜(桌)面未执行“六条线”标准,桌面杂乱、摆放无关用品的,扣2分。(十)工作期间有玩游戏、看娱乐视频、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听音乐、吃零食、串岗、聚众聊天、化妆、打瞌睡等行为的,每人次扣3分。(十一)进驻单位未按要求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值班的,每次扣3分。(十二)进驻单位未按时报送中心调度材料的,每次扣3分;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分。第九条服务效能(55分)(一)未按要求落实“一窗受理”改革、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一件事一次办”、“跨域通办”、满意度回访、流程优化和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工作的,视情扣3-10分。(二)未建立《帮办代办工作台账》《预约、延时服务工作台账》《绿色通道工作台账》的,扣2分。(三)未按规定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延时服务或绿色通道服务的,每次扣5分。(四)线下受理和线下审批环节未使用“一窗受理”系统的,扣3分;未按规范化操作流程使用“一窗受理”系统的,扣2分。(五)利用“一窗受理”系统实现效能监管,审批时限超法定时限的,每超1个工作日扣3分(未满1日的按1日计);在滨州政务服务网办件产生逾期的,每次扣5分。(六)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企业群众多次往返的,每次扣5分;直接在后台办公室受理办事企业群众提交材料或办理业务的,每次扣5分。(七)新增、取消、下放政务服务事项未及时在山东政务服务网更新的,每次扣3分;事项办理流程、时限、材料等进行优化后,未在政务服务网及时更新、公开事项清单要素的,每项扣3分。重复提交材料,核验纸质证明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电子证照),线上、线下服务要求不一致的,每次扣3分。(八)接《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办理单》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情况反馈至服务质量监督科的,每次扣3分。(九)工作人员被办事企业群众有效投诉的,视情扣5-10分,并取消当月评优资格。(十)群众使用评价器做出“差评”评价,经核查确属工作人员责任的,每次扣3分;各单位“好差评”系统业务审批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差评整改和回访的,每次扣10分;提示办事企业群众通过服务评价器对窗口工作做出评价,当月评价率未达到100%的,扣3分;虚假评价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十一)办事企业群众在“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反映问题,经核实后确为有效投诉,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决的,每次扣5分。(十二)工作人员与办事企业群众(在政务服务中心)发生争执或肢体冲突的,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影响政务服务中心正常工作的,视情扣5-20分,取消当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责成进驻单位重新选派人员。(十三)政务服务工作落实不到位被上级部门批评、媒体曝光的,或被第三方监督机构反馈为负面问题的,视情扣5-30分,取消当月评优资格。(十四)在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等重大活动期间,未遵守、落实中心相关要求的,视情扣5-20分,取消当月评优资格。(十五)自行邮寄办理结果或服务对象进入后台领取办理结果的,发现一次扣3分,并在中心进行通报。第十条奖励加分(一)积极落实“一窗受理”改革、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一件事一次办”、“跨域通办”、满意度回访、流程优化和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工作的(有案例或者宣传报道),当月加2-5分;进行事项流程优化的(如承诺件转即办件、增加自助设备办理项等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便利度的措施),当月加2-5分。(二)根据办件数量和工作量进行办件加分,每月最多加6分。(三)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本窗口政务服务工作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3分、2分、1分,同一内容不重复加分,市级媒体宣传每月最多加3分,宣传类每月最多加4分。(四)进驻单位对“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众号进行投稿,稿件经审核后被采用的,每篇加1分,投稿每月最多加3分。(五)积极争取国家、省政务服务改革或营商环境方面试点、现场会,依据相关批复意见,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加10分、5分;落实政务服务改革工作等在市级以上创先争优活动中获得表扬或会议典型发言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10分、5分、3分,每月最多加10分。(六)当月报送创新性工作亮点的,加1分。第十一条进驻单位月度考核奖项设置通过每月考核计分,月度考核成绩位列前10名的单位为月度“红旗窗口”单位,月度考核成绩位列前5名的企业为月度“红旗窗口”企业。第四章工作人员考核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考核成绩组成工作人员考核成绩由服务质量(40分)、工作纪律(60分)、奖励加分和首席代表赋分四部分组成。第十三条服务质量(40分)(一)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企业群众多次跑、往返跑的,每次扣5分。(二)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相关电子证照证明文件的事项,要求企业或办事群众重复提交纸质证明或证照材料核验的,扣5分。(三)事项办理超法定时限的,每超1个工作日扣3分(未满1日的按1日计);在滨州政务服务网办件产生逾期的,每次扣5分。(四)被办事企业群众有效投诉的,视情扣5-10分,取消当月评优资格。(五)办事企业群众使用评价器作出“差评”评价,经核查确属工作人员责任的,每次扣3分。(六)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被媒体曝光的,或被其他第三方监督机构负面反馈的,视情扣5-30分,取消当月评优资格。第十四条工作纪律(60分)(一)未按规定着工装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未佩戴工作证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二)在岗期间有玩游戏、看娱乐视频、浏览购物网站、听音乐、吃零食、串岗、聚众聊天、化妆、打瞌睡等行为的,每次扣2分。(三)在中心公共场所吸烟的,每次扣2分;工作日期间午间饮酒的或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取消当月和年度评优资格。(四)发生空岗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执行,给予空岗人员考核扣分。(五)未按要求参与中心值班巡查的,每人次扣2分。(六)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1小时内);严重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1小时);缺卡每次扣2分;旷工1天计为1次,每次扣8分。(七)婚假、产假、年假等国家法定假日和因公外出不予扣分,除此类之外,每月累计事假1天以内不予扣分,超出1天的,每半天扣0.5分。每月因私请假累计10个工作日(含10个)以上和旷工1个工作日(含1个)以上的,取消当月评优资格;出勤未满10个工作日的,取消当月评优资格。(八)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20分,取消当月和年度评优资格。(九)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每次扣20分,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十)在中心被蓝榜通报的,每次扣20分,并取消当月评优资格。(十一)在中心与办事企业群众发生争执或肢体冲突的,或个人行为影响政务服务中心正常工作的,每次扣5-20分,取消当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责成进驻单位重新选派人员。第十五条奖励加分1.个人办件加分=办件量/当月工作日天数×0.1,每月最多加6分。2.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本窗口政务服务工作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3分、2分、1分,同一内容不重复加分,市级媒体宣传每月最多加3分,宣传类每月最多加4分。3.在丰富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视情加1-5分。4.向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的,每条加1分。5.按照要求参加晨会的,每次加0.5分。6.除午间延时服务调休外,整月无外出、无请休假的,为“全勤标兵”,加3分;除午间延时服务调休外,每月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内的,可加1分。7.节假日、周末为办事企业群众加班办件或被中心安排值班的(不包含午间延时服务),每半天加1分;工作日下班后加班办件超过半小时的,每半小时加0.5分,最多加1分;服务区、节假日能为企业群众正常提供办件服务的,每半天加0.2分。(注:加班办件是指为企业群众延时服务,需提交办事企业群众、加班人员、首席代表签字的《办件情况登记表》)8.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中发生的好人好事在新闻媒体登载的,视情加1-3分。9.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学习、会议等活动,在活动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受到表扬的,每次加1-2分。10.工作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活动为中心取得荣誉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4分、3分、1分,市级每月最多加3分,荣誉类每月最多加4分;党员干部个人或党支部参加市级及以上党组织活动并争得荣誉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个人或党支部全体党员分别加1.5分、1分、0.5分,每月最多加3分。同一内容不重复加分。第十六条首席代表管理及赋分(一)首席代表考核1.首席代表请假或外出2个工作日及以上时,未提前指定代行首席代表职责人员或未到服务质量监督科报备的,每次扣2分。2.首席代表当月到岗不满15个工作日的,扣5分。3.首席代表当月个人成绩位列后30名的,扣2分。4.除午间延时服务调休外,首席代表每月因公外出在5个工作日之内的,可加2分。5.获得“红旗窗口”单位、“红旗窗口”企业的,首席代表当月加2分。(二)首席代表赋分1.加分:人员数量≥10人的进驻单位或服务区首席代表,每月可按照10%的比例(人员数量不四舍五入)给予工作人员1-2分的加分,加分人数最多4人。2.扣分:进驻单位或服务区首席代表每月可根据工作人员日常表现进行1-5分的扣分。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各进驻单位将上月度加分材料和首席代表赋分明细等报服务质量监督科,逾期不报送的,视为无加分、赋分。替岗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的表现纳入被替岗人员。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奖项设置通过每月考核计分,月度考核成绩位列前10名的首席代表为“优秀首席代表”,月度考核成绩位列前20名的工作人员为“优秀服务标兵”。除午间延时服务调休外,整月无外出、无请休假的工作人员为“全勤标兵”。第五章年度表扬奖项设置第十八条根据进驻单位月度考核成绩,测算各进驻单位年度考核成绩。年度考核成绩位列前10名的单位为年度“红旗窗口”单位,年度考核成绩位列前5名的企业为年度“红旗窗口”企业。结合各进驻单位政务服务改革工作实绩,设立“政务服务改革创新”集体奖项,每年度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中评选出3家单位,为“政务服务改革创新”集体:1.在政务服务改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2.在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关系密切的政务服务工作方面,荣获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的单位。“政务服务改革创新”集体与年度“红旗窗口”单位(企业)可以兼得。第十九条根据工作人员月度考核成绩,测算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成绩。年度考核成绩位列前10名的首席代表为年度“优秀首席代表”,年度考核成绩位列前30名的工作人员为年度“优秀服务标兵”。第六章年度考核第二十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月度考核成绩核定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务员、事业人员分别考核。(1)个人述职。即年度考核表书面述职。(2)月度考核成绩核定。中心月度考核即为平时考核,月度考核成绩得分为个人年度内各月考核成绩平均分。(3)民主测评。分别组织公务员和事业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填写民主测评票。民主测评票分为A、B两类,其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服务区带班领导填A票,其他人员填B票。民主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并确定相应分值,评议票打“好”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该组人员的20%。A票和B票分别采用算数平均数方式计算个人测评得分,其中A票占60%权重,B票占40%权重。(4)计算个人综合得分。个人综合得分=月度考核成绩×70%+民主测评得分×30%,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最终按照市委组织部核定的优秀等次比例、市政务服务中心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分别确定公务员、事业人员“优秀”人员名额。第七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对“政务服务改革创新”集体、年度“红旗窗口”单位、“红旗窗口”企业、年度“优秀首席代表”和年度“优秀服务标兵”予以通报表扬,召开表彰会议、颁发荣誉证书。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年度“优秀首席代表”和年度“优秀服务标兵”的工作人员,向原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先考虑提拔任用。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成绩连续三个月位列后3名的,责成进驻单位重新选派人员。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月度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第二十五条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国家、省、市对政务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适时增加考核内容,作为本办法的补充。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