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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外立面管理,提升城市品质,建设精致城市,彰显城市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装修,是指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修饰处理,包括改变建筑外立面原有的造型、色彩、材质以及改造门窗和建筑构件等。第三条在济宁市中心城区(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范围内进行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济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审批服务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监管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外立面装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禁止进行建筑外立面装修:(一)已经确定拆除的;(二)被认定为危险房屋的;(三)建筑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行外立面装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分类管理、适当豁免”的原则,建筑外立面装修管理分为规划许可、审查告知、豁免审批三种类别,具体如下:(一)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建筑外立面进行局部装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报建筑外立面装修方案,方案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展外立面装修工作;(三)对不影响景观控制且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材质,进行建筑外墙洗刷、维修、翻新、防水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外立面装修手续。第七条建筑外立面装修中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使用功能,加大建筑荷载等影响建筑安全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高度、面宽或用地面积的;(三)改变建筑出入口位置和增大门窗洞口宽度的;(四)使用霓虹灯、投影等设施影响交通安全,或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五)不符合片区风貌管控要求,或大面积使用暗沉色系、高反光率、中高纯度色彩等与周边环境反差极大、不协调的;(六)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的;(七)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八)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第八条建筑外立面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色彩、造型、材质等应与建筑主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九条在建筑外立面装修中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坚实耐用、富有质感的外装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第十条建筑物的顶部应保持洁净,禁止擅自设置搭建物、广告牌,鼓励采取绿化、喷涂刷新、彩色覆膜等方式美化建筑物屋顶。第十一条建筑外立面装修,应按照城市照明相关规划要求配套照明设施。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建筑外立面装修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应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承诺书;(三)土地证明文件及附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等);(四)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包含建筑物原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资料)。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其他房屋归属证明材料。承租人拟对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业主同意建筑外立面装修的书面意见;(三)建筑外立面装修方案:包含建筑装修前外立面现状照片,装修后彩色效果图,平面、立面及剖面设计图,装修材质标注说明及相关电子文件。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建筑外立面装修方案审批申请后,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查工作:(一)受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齐补正告知书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审查审批。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不含公示和征求意见的时间)完成审查审批,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出具建筑外立面装修方案审查意见告知单。对于规划许可、审查告知类建筑外立面装修,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现场勘验。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大型重点外立面装修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履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程序,并提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三)移交推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外立面装修方案审查意见告知单等相关材料及时推送至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第十五条建筑外立面装修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外立面装修方案审查意见告知单的相关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外立面装修方案应征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意见,并与本区域建筑风格风貌相协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建筑外立面装修应符合消防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做好装修施工与使用期内消防安全有关工作。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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