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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缴存人: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缴存职工房屋交易成本,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决定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适用范围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购买存在抵押(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存量自住住房时,买卖双方协议一致,买方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该项业务在交易过户时,不需要卖方先结清贷款并解除抵押。买方缴纳的首付款及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之和应不小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二、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办理流程(一)网签与资金监管。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咨询公积金中心后,签订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首付款打入滨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二)贷款受理审批。买卖双方提出办理“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公积金中心按照存量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进行受理审批。(三)办理抵押。审批通过的贷款业务,签订贷款合同后,买卖双方、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原抵押权变更登记、新设立抵押权登记“三合一”合并登记。(四)交易过户后审核。贷款申请人(购房人)将过户、办理抵押后的相关材料提交至公积金中心进行复核。(五)发放贷款。复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监管账户。(六)结清卖方贷款。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日办理卖方原住房贷款结清手续,并及时办理因“带押过户”产生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及售房款结算手续。三、有关要求(一)加强“带押过户”贷款资金流向监控管理,贷款资金发放、划转须符合规定,手续规范、票据齐全,防止出现贷款资金被挪用、滞留等风险。(二)本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在主城区(滨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正式施行,其他县(市、区)逐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9月28日政策解读|专家解读游延荣解读《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文稿解读《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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