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等10部门《关于医疗保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6日 政策文号:济医保字〔2023〕3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督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医疗保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3〕3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医疗保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3〕38号)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2023年9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Word版:济医保字〔2023〕32号-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等10部门《关于医疗保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PDF版:济医保字〔2023〕32号-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等10部门《关于医疗保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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