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滨州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评选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0日
政策文号:滨科字〔2023〕6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激发我市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带动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根据《关于深入实施人才“三进三创”工程加快推进更高水平富强滨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滨委人组发〔2022〕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青年科技启明星,是指在科研一线从事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共性技术研究等自主创新工作或与我市产业紧密结合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超科研水平,在全市、全省乃至本行业领域内得到广泛认可,经评选认定的优秀科技人才。第三条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坚持鼓励创新原则,统筹考虑行业领域分布。第四条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每年评选一次,市科技局将每次择优评选不超过10名青年科技人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第二章选拔范围及条件第五条申报单位范围全市区域范围内,具备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和科研基础的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含在我市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高校院所分支机构)和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行业领域中评选(不含医学类)。第六条申报人选条件1.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2.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爱岗敬业、学风正派、品行端正,无科研失信记录。3.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或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放宽至42周岁。4.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且有五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且有二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博士学位。5.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或研究进展的;或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或在滨州市“十强”产业领域产学研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6.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等工作。近5年以来,发表出版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或者主持或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参与过地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海外重点科研项目;或获得过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社会成果奖励或海外重要奖项。7.须是我市申报单位全职在岗在册工作人员,或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8.研究课题新颖,应为与我市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的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项目。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年内可望取得预期知识产权、成果或阶段性成果。9.已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且仍在管理期内的,不重复参与评选。入选项目已享有更高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第三章申报流程第七条青年科技启明星评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审确定的方式进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中央和省驻滨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县市区、本行业、本单位系统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第八条青年科技启明星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部署申报。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联合下发评选通知,部署申报工作。2.受理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下发的通知要求,在本单位组织遴选和推荐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报书,明确项目进度安排及阶段目标,以辖区为单位统一推荐申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对申报对象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查。3.评审遴选。市科技局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开展评审,经专家评审小组同意后,确定初步人选名单。4.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对初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人选建议名单。5.审定公布。市科技局根据评审遴选、实地考察情况,将拟资助对象名单和依托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拟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反映。市科技局在经过核实,征求意见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后,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联合发文,公布最终认定人选名单。6.签订合同书。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签订项目合同书报送至市科技局,逾期视作放弃处理。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九条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青年科技启明星,授予“滨州市青年科技启明星”称号,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方式为一次性拨付。第十条资助项目科研经费纳入申报单位财务统一采取“包干制”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要求及时拨付到位,用于资助青年科技人才开展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科研工作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项目产出,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原始记录等,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报告、科技论文发表情况和发明专利授权情况。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周期为三年,实施期内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市科技局定期对受资助者的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立退出机制,发文公布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资助经费不得转让。项目负责人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经专家组评定项目完成进度并视情况收回资助资金。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合同变更申请。如发现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科技局核实后,将撤销授予其的荣誉称号,收回所拨经费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及用人单位责任。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应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带动作用,得到社会或同行业专业人士的认可;或对本行业、本单位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具有示范作用、在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力。在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滨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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