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8日 政策文号:滨建建字〔2023〕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北海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提升,实现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严格履职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承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1.应执行各项标准规范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落实相关要求。2.编制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3.不得明示或暗示参建各方,降低相关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产品和技术。4.组织参建各方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其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档案资料。5.出具的《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分别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信息,并按照《关于在全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滨建建字〔2022〕4号)相关要求公示。(二)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质量责任。1.应按照相关政策及规范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编制设计专篇,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深度的规定。2.选择建筑节能产品时,应充分考虑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3.参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签署评价意见。4.应当与建设单位深入会商,慎重确定保温材料或保温体系,避免日后变更。确需变更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后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送审。建设单位已施工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变更。变更未审查合格即施工的,设计单位不得签署验收材料。(三)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质量责任。1.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实施。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工程相关信息。2.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关键工种应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3.应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材料、产品、设备等,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和列入国家、省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材料,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产品和设备。4.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和质量追溯制度,实施样板引路和保温基层墙体验收措施。5.参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前应出具建筑节能验收自评报告。6.应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四)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1.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2.应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未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允许使用。应执行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参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前应编制建筑节能验收评估报告。(五)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工程设计质量审查责任。1.应按照相关政策及规范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2.应按照相关政策及规范标准开展设计变更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测责任。1.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测工作,出具合法、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报告。2.对见证取样的材料、产品等进行检验时,发现有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强化职能,依法监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职能职责做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一)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管理工作1.应督促设计单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其设计专篇和专项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要求。2.应督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查。3.组织开展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同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1.应将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督促参建各方主体、检测机构严格落实质量责任。2.应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监督验收程序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未通过建筑节能分部质量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3.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处罚。三、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增强建筑节能质量责任意识,加大落实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工作力度,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对于监管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问责。(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信用管理。各环节达不到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规程中质量要求的,应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整改意见,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主体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能职责,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对有违反相关建筑节能规定或出现其他不良行为的,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广节能意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意识,广泛宣传建筑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通过先进做法及案例宣传等方式,突出节能工程质量对于节能减排以及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意义,推广节能意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倡导全民节约新风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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