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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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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为深化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激发企业创新动能1.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省“小升高”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在县(市、区)完成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每个县(市、区)最高50万元。对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省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市级再按认定总额的1%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市级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再次纳统企业,市级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研发投入强度“红线”制度,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市级以上创新项目、研发平台和补助资金。3.支持企业建设自主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市财政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市财政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4.落实企业创新普惠性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在省“创新券”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20%比例配套补助。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给予最高35%的贷款风险补偿。二、引领产业创新升级5.支持产业链关键技术创新。围绕“231”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主导产业,每年设立10项左右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关键技术攻关项目、10项左右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每个项目按其研发经费投入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6.推进产业创新载体建设。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一性次补助。经国家或省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化与科技融合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绩效突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补助。7.促进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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