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州市统计局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1日 政策文号:滨统办字〔2023〕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属开发区统计服务中心,局(队)各科室:为着力提高全市统计数据质量水平,压实市、县两级统计部门数据质量管控责任,《滨州市统计局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统计局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滨州市统计局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为层层压实市、县两级统计部门数据质量管控责任,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不断提高全市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对象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属开发区统计服务中心统计数据质量。二、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三、评价内容工业能源统计科、投资调查科(建筑业调查科)、贸易调查科、社会科技统计科(社会民生调查科)、农业调查科、资源环境调查科、服务业调查科等7个专业科室负责的统计数据质量。四、组织实施由工业能源统计科、投资调查科(建筑业调查科)、贸易调查科、社会科技统计科(社会民生调查科)、农业调查科、资源环境调查科、服务业调查科等7个科室,按照各专业数据质量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数据质量评价打分。五、评价结果档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数据质量评价结果总分为700分。其中,每个专业科室数据质量评价结果满分为100分,分为90(含)—100分、80(含)—90分、60(含)—80分、60分以下四个档次。在国家或省级统计督察、国家或省市级统计执法过程中,发现授意填报、违规代报或篡改数据等违反统计法和国家、省、市统计局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确认,取消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评优资格。六、评价结果运用在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属开发区统计服务中心年度业务评价中,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占总成绩的50%。七、其他事项(一)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属开发区统计服务中心要参照此办法对所辖镇街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价,进一步压实数据质量管控责任。(二)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科室负责解释。附件: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价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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