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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21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不断提升我县水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在前期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以列入清单的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为重点,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2024年6月底前,完成南四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建成完备、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服务和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1.开展动态排查。各乡镇(街道)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各乡镇(街道)〕2.确定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组织开展溯源分析,逐一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乡镇(街道)或其指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乡镇(街道)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部门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各乡镇(街道)〕(二)实施排污口分类整治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各乡镇(街道)〕2.分批分类整治。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治污截污为重点,稳妥推进整治工作,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排污口整治应结合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形成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各乡镇(街道)〕(三)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污水应就近入河,减少长距离输送,充分利用排污口出水为河道补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各乡镇(街道)〕2.规范审批备案。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县级负责审批。县级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国家、省和市级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新、改、扩建进行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行政审批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规范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水务局,各乡镇(街道)〕3.加强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县、乡镇(街道)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乡镇(街道)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县级每年选取1—2个乡镇(街道),通过部门联合、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各乡镇(街道)〕4.强化环境监测。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各乡镇(街道)〕5.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6.推动信息管理。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打造“身份证式”排污口管理模式,实行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县、乡镇(街道)生态环境、水务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水务局,各乡镇(街道)〕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会同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水务局,各乡镇(街道)〕(二)落实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等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各乡镇(街道)〕(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检查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街道),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各乡镇(街道)〕(四)强化公众监督。县生态环境部门开设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专栏,展示工作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随手拍”、有奖举报等群众监督机制,发挥环保公益组织作用,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各乡镇(街道)〕附件:1.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清单2.重点湖泊清单附件1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清单行政区流域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微山县淮河流域韩庄运河附件2重点湖泊清单行政区流域重点湖泊微山县淮河流域南四湖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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