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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要求,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至市应急局实施,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至市卫生健康委实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配合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于7月20日前完成相关调整事项的划转交接工作。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调整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更新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继续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完成,避免交接过程中出现空档,确保调整事项落实成效。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及时做好相应调整,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调整后的事项,按照有关清单管理规定,对应动态调整各类清单。市政府办公室要对调整权力事项运行成效进行跟踪评估。附件:调整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滨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调整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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