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产业园区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滨州市商务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档案馆关于印发《“滨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四)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第十二条“滨州老字号”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市商务局检举,经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滨州老字号”称号,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布:(一)玷污“滨州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二)滥施许可,变相买卖“滨州老字号”标识的;(三)转让“滨州老字号”标识,未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做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第四章保护与促进第十三条滨州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制定政策,对“滨州老字号”企业给予扶持引导。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辖区的“滨州老字号”给予支持。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老字号聚集区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滨州老字号”品牌,展示“滨州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第十五条以“滨州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滥用。对于侵犯“滨州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滨州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涉及“滨州老字号”名誉争议的,发生伪造、涂改、丢失、损毁、擅自出卖“滨州老字号”档案的,各“滨州老字号”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认定评审委”相关成员单位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滨州老字号”予以保护。对在各类经贸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滨州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推动成立滨州市老字号企业协会,鼓励支持其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与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和发展,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第十七条鼓励“滨州老字号”企业利用收集、保存的代表老字号历史传承的实物、档案资料等,依法设立博物馆,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八条“滨州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备案。第十九条“滨州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备案:(一)单位名称变更;(二)经营地址变更;(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四)企业股权变更;(五)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六)企业灭失;(七)其他重大变更。第二十条对老字号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滨州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市商务局可暂停或取消其“滨州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参与“滨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7月13日。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