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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管理工作。第三条计划财务科负责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的管理。第二章转存规则第四条中心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应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范围内办理。根据受托银行承办业务完成情况、工作配合情况、利率水平、资金安全性综合确定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资金规模和存款期限。定期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五条定期存单起存金额为1000万元,不足起存金额的一般不进行跨行调度资金转存。第六条计划财务科、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个贷服务科分别对受托银行的相关业务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计划财务科对评定结果汇总后拟定转存计划,提交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资金规模和存款期限。第七条对受托银行的综合评定指标包括:归集指标水平、逾期管理水平、利率水平、服务水平,分别占评定结果的30%、30%、20%、20%。(一)归集指标水平(100分):根据归集额指标和归集人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赋分。(二)逾期管理水平(100分):根据逾期管理控制水平进行赋分。(三)利率水平(100分):根据拟定转存计划时受托银行实际执行利率进行赋分。(四)服务水平(100分):1.电子回单及日常结算服务(25分)。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心的标准和要求,及时推送、维护电子回单数据,并针对电子回单数据缺失、错误的情况,及时更正、补推;受托银行应做好对中心的各项日常结算服务。以上工作每发生一次不配合情形扣1分,扣满25分止。2.归集扩面工作(25分)。受托银行出现对归集、扩面重视程度和配合情况不够的,中心视情形进行扣分,扣满25分止。3.贷款业务办理准确率(25分)。受托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政策解释不到位、业务操作不规范、基础数据录入错误等问题,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需要系统后台调整数据或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视情形扣分,扣满25分止。4.逾期管理工作(25分):结合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逾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配合情况、任务落实、处置贡献等方面综合考评。因以上原因影响中心逾期管理控制水平的,视情形扣分,扣满25分止。第八条中心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各受托银行的业务数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每次评定结果运用于此后6个月的定期转存业务。第九条计财科每次拟定转存计划时,应在综合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一)加分项:受托银行制定相应的定期存款内部还原考核办法,并根据各支行(网点)归集扩面工作开展情况,对定期存款进行内部还原考核,将定期存款额度和计价奖励还原分配到各受理支行(网点)的,加2分;受托银行落实上级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加2分。(二)减分项:受托银行未按中心要求完善内部公积金业务奖励办法、配置公积金业务奖励资金,用于一线从事公积金工作人员的,减2分。第十条中心根据需要可酌情调整存款银行、存款期限和规模。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十一条根据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由计划财务科填写定期业务审批单(见附件),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审批完成后,通知受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转存手续办理完结。第十二条定期存款到期后,计财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对银行计付利息进行核对。第十三条计财科指定专人保管定期存单,并不定期进行盘库(每月至少一次),核对实际存单与系统定期存款数据。计财科负责对指标评定原始资料、业务审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第四章审计监督第十四条依法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的监督、审计。第十五条严格履行定期转存业务的审批流程,严禁违规办理定期转存业务,严禁利用定期存款对外提供质押担保。违反规定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济住字〔2022〕22号)同时废止。附件: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业务审批单附件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业务审批单审批事项:科室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主要领导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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