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滨州新能源产业研究院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滨政字〔2023〕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科技局、市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设立滨州新能源产业研究院的请示》(滨科字〔2023〕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设立“滨州新能源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研究院性质与机制。研究院为新型研发机构,举办单位为滨州市人民政府;市科技局负责对研究院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市国资委负责监管国有资产及运营,滨州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研究院组建与运营;研究院应当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依法依规制定章程,按照章程履行职责。二、宗旨目标。研究院坚持公益属性,服务滨州新能源创新发展,服务滨州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助力千亿级新能源产业集群早日实现。三、业务范围。主要开展新能源产业政策研究、推动新能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碳汇管理与服务、组建新能源产业专家智库、融合引进国内外新能源产业高端资源。四、经费来源。滨州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一定额度开办资金,按有关规定出具开办资金确认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验资证明。五、党组织建设。研究院按照规定成立党组织,在章程中专章专款对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加以明确,确保党的领导制度安排到位、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到位。六、组织领导。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机构编制、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滨州新能源集团具体承担研究院组建、管理及运营等工作,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则,切实发挥研究院在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科创引领作用。滨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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