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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开展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推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推动方式,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的护理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二)工作目标。2023年选取阳信县、惠民县启动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确保到2025年底全面实施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口规模和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二)坚持独立运行、统筹兼顾。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稳步推进,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三)坚持责任共担、可持续发展。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四)坚持全市统一、分级管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失能评定、待遇标准、基金管理模式、经办服务全市统一。三、基本政策(一)参保范围。试点范围内参加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均应同步参加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二)资金筹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资,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试点期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30元/人年,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承担15元,居民个人承担10元,财政补助5元,由试点县(市、区)财政承担。试点期间,个人暂不缴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基金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各方面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三)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处于完全失能或重度失能状态,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纳入保障范围。(四)服务模式。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设置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专护三种服务模式。1.居家护理:指参保人员居家接受护理服务人员上门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料及医疗护理服务。2.机构护理:指参保人员在协议管理的医养结合机构接受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3.医疗专护:指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护病房接受长期24小时的连续护护理服务。(五)待遇标准。按照保基本、低起步原则,合理确定待遇支付标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不设起付线,实行限额管理,待遇支付水平原则上控制在70%,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自次月起)可适当倾斜。1.医疗专护: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结算。享受医疗专护的重度失能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床日总费用分别按照120元、140元、160元标准。2.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结算。享受机构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每床日总费用40元标准。3.居家护理:享受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按日定额结算,标准为20元/天。护理保险待遇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六)待遇享受条件。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按照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通过评估认定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3级(重度失能Ⅰ级)及以上的重度失能人员,次月起享受长护待遇。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七)制度衔接。1.与基本医保制度衔接。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要住院治疗的,暂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居民“两病”和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居民“两病”和普通门诊待遇;2.与其他制度衔接。应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工伤护理的费用以及应由第三方支付的护理费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四、经办管理(一)申报程序。居民个人向居住地乡镇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由村(居)委会代办。所需材料为个人身份证、《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申请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和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有效诊断证明。由受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组织开展失能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在县乡医保经办机构公示。试点期间,每月评估一次,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申报程序执行。(二)定点护理机构管理。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养结合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机构。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护理服务、协议履行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特点,规范和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日常监管标准,确保上门护理服务质量。鼓励具备资质的定点医养机构在做好机构护理服务基础上,开展居家护理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促进护理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三)协议管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采取“社商合作”模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试点期间,可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具体结算办法,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机构特点另行制定。(四)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实行县级统筹,执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内控风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费(含成本和盈利)原则上在当年筹资总额的3%(含失能评估费)左右,具体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参保规模、服务队伍、运行成本等因素,明确权责义务,在服务协议中约定。次年第一季度进行清算。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将其纳入重点民生实事范围。试点县区要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及时报送试点推进情况,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其他县区要开展好政策调研,搞好调查测算,为开展居民长护业务做好准备。(二)强化部门协同。医疗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经办流程,监督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商保公司做好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与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待遇享受人信息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质量。(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切实加强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宣传力度,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平稳开展。附: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3.《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4.滨州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申请表5.滨州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承诺书(样稿)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关于印发滨州市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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