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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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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类燃气用户,做好解释工作,向用户说明停气原因、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应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并请求协助补充应急保障气源。当上游气源能够持续稳定供应后,由燃气企业恢复正常供气。5.5扩大响应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事故等级将要或可能达到更高级别,应立即向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县专项指挥部提高响应级别。预计有可能超出本县处置能力,凭我县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县大部分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较大灾害,由县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向上级请求支援或启动响应。5.6应急联动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与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5.7区域合作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燃气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5.8社会动员燃气事故发生后,县专项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5.9响应结束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完成抢修,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负责人宣布响应结束。作出响应结束的决定后,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至各有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信息。6信息发布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新闻通稿,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新闻工作组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同时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发生一般燃气事故后,县专项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后,县专项指挥部要在事发后及时汇总信息,并第一时间按规定权限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视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后期处置7.1善后处置善后处置组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安抚、抚恤、补助或补偿。7.2保险理赔协调、督促各保险机构,简化保险理赔服务程序,改进理赔服务的方式方法,提高理赔效率,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7.3调查处理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7.4恢复重建一般燃气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及燃气企业实施;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提出请求,按照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安排组织实施。7.5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印发至相关部门,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总结评估书面报告应于善后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委、县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应急保障8.1通信保障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燃气事故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调度,确保燃气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相关信息;指挥部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渠道畅通。同时,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与通信运营商的沟通联系,确保应急响应过程中的通信联络畅通。8.2物资装备保障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处置燃气事故的实际需要,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分别储备不同类别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建立储备目录台账,并建立健全轮换更新、紧急调拨、征用补偿等制度。专业抢险抢修物资、设备,由各燃气企业科学合理配备和储备,随时调用,随时更新补充。8.3队伍保障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县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专业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抢险救援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8.4交通运输保障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系调配运输车辆保障救援物资、救援人员的及时到位;同时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还应协同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指挥人员和抢险人员工作用车。8.5资金保障8.5.1县财政局建立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应急设备物资储备维护、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8.5.2县专项指挥部应按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8.6治安保障公安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8.7生活保障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要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救灾物资保障工作。9宣传、培训与演练9.1宣传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利用政府建立的公益宣传专项资金,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燃气安全常识宣传,增强公众燃气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9.2培训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流程等,进行解读、培训和指导,提高应急处置能力。9.3演练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每两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一次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10附则10.1名词解释燃气: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城镇燃气: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区域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燃气企业:指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燃气设施: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10.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预案修订除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外,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每三年应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10.3责任追究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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